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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屋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8:20
在现实生活中,咱们可能有听说过有些人为了躲避债款而无偿转让房子的现象,那么这时债务人能否行使吊销权呢?下面是由听讼网小编针对“为躲避债款无偿转让房子债务人能否行使吊销权”这一问题问我们搜集整理到的相关事例材料。
案情简介:为躲避债款无偿转让房子,债务人能否行使吊销权
2002年1月31日,A公司与丹东客来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定《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约定将A公司一切的坐落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51号的1-2层商业用房转让给B公司,建筑面积8417.2平方米,两边洽谈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算计16834400元。2002年2月5日,B公司获得上述房子的房子一切权证书。2002年2月22日,丹东信达房地产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处房子进行市场价格评价,定论为每平方米5200元。2006年10月31日,C公司以A公司与B公司不合法转让诉争房产对其已形成危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吊销上述转让行为。
法院判定:吊销无偿转让行为
法院以为,A公司为躲避债款,将诉争房产无偿转让给B公司,致使A公司不能偿还应负债款,严峻危害了C公司的利益,C公司要求吊销上述无偿转让产业行为的恳求合法,应予支撑。由于A公司没有依据证明其现已将转让行为奉告C公司或进行公示,也没有依据证明C公司在A公司转让产业一年内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景象,故B公司关于C公司行使吊销权现已超越一年而不该予以维护的建议不予支撑。吊销被告丹东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丹东客来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无偿转让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51号1-2层建筑面积为8417.2平方米商业用房的行为。
律师说法:怎么确定是否受吊销权的维护
A公司欠付C公司工程款的现实及数额两边没有争议,现已收效的裁定判决承认,因A公司无产业可供执行,C公司要求吊销A公司无偿向B公司转让产业的行为,一审判定吊销该转让行为正确。B公司建议诉争房子系有偿转让,且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A公司承认是无偿转让,没有付出价款,因B公司与典当权人之间设定的典当联系和C公司、A公司之间的债务债款联系是不同的法律联系,C公司在本案中行使吊销权并不必定导致典当权人担保物权消除,C公司要行使吊销权有两个条件,一是知晓A公司无偿向B公司转让财物的现实,二是A公司无其他产业可供执行,侵害了C公司的利益,C公司行使吊销权的时效应从两个条件均得到满意时起算,C公司申述未超越时效期间。B公司以为C公司的债务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因而不该受吊销权的维护,该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便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事例材料,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看了上文的事例,您是否清楚了解了如果由于躲避责任而无偿转让房子,债务人能否行使吊销权这一问题了呢?当然,如果您的状况比较特别与杂乱,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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