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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应重视的几个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0:02

1、 我国《裁定法》对可裁定处理的争议事项的规矩与“纽约条约”的规矩不彻底共同。例如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现象,尤其是在触及知识产权维护的世界商事裁定胶葛中这种现象就更为遍及,而我国的相关法令规矩却清晰排除了侵权行为的可裁定性。这些都给咱们在实践司法工作中带来了许多问题。此外,我国入世客观上也要求我国有必要依照法制一致、非轻视、揭露通明的准则拟定、修正和废弃法令法规,抓住完善既契合世贸组织规矩,又契合我国国情的涉外经济法令法规系统。因而笔者呼吁我国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所参与的世界条约,充沛学习各国在此问题上的有利经历及发展趋势,加速此类法令法规的修订进程,使我国在涉外裁定供认与履行中存在的相关法令问题得以及时处理。从而使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制建设能习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真实做到与时俱进。
2、 我国的法院乃至于我国的涉外裁定组织应加强对“纽约条约”的了解适用和对“纽约条约”严肃性、权威性的尊重。这不只关系到我国在世界上的法治水平和名誉,并且它将成为考评我国世界出资和交易法令环境的重要因素。
3、 保证世界商事裁定得以有用的供认与履行,在处理世界商事裁定时应留意裁定协议中规矩的争议事项可否裁定应契合当事人挑选的法令,但一起不得违背履行地国的法令规矩,以保证其不会违背履行地国的公共政策。如在当事人未作挑选时,则应契合判决作出地国的法令,但也不得违背供认与履行国法令规矩。
4、 跟着我国政府别离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主权;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主权以及台湾问题的进一步得以处理。加之当时大陆与这三区域的日益频繁的民商事沟通,相互间就存在着越来越多的民商事裁定胶葛。但是因为前史的、政治的、法令的及实际沟通下的各种因素,存在着当今世界仅有的一个国家四个法域的扑朔迷离的法令系统。就现在在一国三地相互间民商事裁定的供认与履行方面,尽管也有一些法令依据可参,但就法令层面上讲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乱用公共秩序保存等,导致相关裁定判决的不予履行;再如相关的法令规矩不共同或不完善导致裁定判决无法履行等。这些问题都应引起咱们法令界的满足重视及深化的研讨与讨论。总归,笔者以为,在我国大陆与港、澳、台三地的民商事裁定的供认与履行问题上,不该视为其它多法域国家内相等法域之间的区际法令关系,也不能彻底照搬其它多法域国家的做法,应本着坚持“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准则,经过协商共同才干有用的处理好相互间的民商事裁定的供认与履行问题。此外,其它国家在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与途径对咱们仍有必定的学习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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