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2:33
一劳作者于2013年1月入职北京某一公司,签定劳作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现已到期,但单位没有告诉续签,现在依然在公司上班,请问该劳作者能够要求单位付出合同到期后的未续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吗?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欢迎阅览。
劳作合同到期未续签劳资两边的权力和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2001]14号)第16条第1款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从该规则来看,劳作期满后,劳作者持续在原单位作业的,除了合同的期限不明外,视为构成了一种与原劳作合同的相同的劳作合同,两边都能够随时停止该劳作联系。假如依照这条规则履行,劳作者不能要求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
有观念以为《解说一》第16条第1款和现行法令抵触,归于无效条款,在劳作合同法实施后不该当作为定案依据。理由如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作法》着重劳作合同书面化。在存在现实劳作联系时,用人单位要么及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转化为劳作合同联系,要么就强制停止现实劳作联系,不然的话就要承当法令结果。
依据以上的立法布景和立法精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说一》第16条规则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单独停止现实劳作联系的权力,与其时《劳作法》的规则和其根本精力相吻合。但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作合同法》确立了以实践用工来承认劳作联系的立法思维,其第十条清晰:“自用工之日起,两边树立劳作联系”,并规则了应当对树立用工联系的劳作者及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清晰了对现实劳作联系的维护,并取消了原《劳作法》劳作合同停止能够约好的规则,清晰规则了劳作合同的停止只能是法定的,劳作联系免除也只能依据《劳作合同法》第36、37、38、39、40、41,即用人单位只能在契合《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景象下才干免除或许停止同劳作者的劳作联系,不然就要承当违法结果。
因而,在上一份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尽管没有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在现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情况下,该劳作联系照样应受《劳作合同法》维护,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依然不能逾越劳作合同法的规则。
关于不续签劳作合同对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双倍薪酬的责任,依据《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因而,劳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处理期满停止手续或续订手续,构成超越一个月或许一年没有书面劳作合同的状况,用人单位将承当与超时不缔结劳作合同相同的法令结果。
一起,《劳作合同法》第46条规则了“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劳作合同期满停止,用人单位有必要依法付出经济补偿金。
劳作合同到期未续签劳资两边的权力和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2001]14号)第16条第1款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两边同意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从该规则来看,劳作期满后,劳作者持续在原单位作业的,除了合同的期限不明外,视为构成了一种与原劳作合同的相同的劳作合同,两边都能够随时停止该劳作联系。假如依照这条规则履行,劳作者不能要求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
有观念以为《解说一》第16条第1款和现行法令抵触,归于无效条款,在劳作合同法实施后不该当作为定案依据。理由如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作法》着重劳作合同书面化。在存在现实劳作联系时,用人单位要么及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转化为劳作合同联系,要么就强制停止现实劳作联系,不然的话就要承当法令结果。
依据以上的立法布景和立法精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说一》第16条规则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单独停止现实劳作联系的权力,与其时《劳作法》的规则和其根本精力相吻合。但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作合同法》确立了以实践用工来承认劳作联系的立法思维,其第十条清晰:“自用工之日起,两边树立劳作联系”,并规则了应当对树立用工联系的劳作者及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清晰了对现实劳作联系的维护,并取消了原《劳作法》劳作合同停止能够约好的规则,清晰规则了劳作合同的停止只能是法定的,劳作联系免除也只能依据《劳作合同法》第36、37、38、39、40、41,即用人单位只能在契合《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景象下才干免除或许停止同劳作者的劳作联系,不然就要承当违法结果。
因而,在上一份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尽管没有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在现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情况下,该劳作联系照样应受《劳作合同法》维护,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依然不能逾越劳作合同法的规则。
关于不续签劳作合同对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双倍薪酬的责任,依据《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因而,劳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处理期满停止手续或续订手续,构成超越一个月或许一年没有书面劳作合同的状况,用人单位将承当与超时不缔结劳作合同相同的法令结果。
一起,《劳作合同法》第46条规则了“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劳作合同期满停止,用人单位有必要依法付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