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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7:28

论文摘要:常识产权法与竞赛法具有相得益彰?彼此支持和促进的联系:常识产权法经过维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鼓舞技能创新来到达促进社会进步的意图,而反不正当竞赛法则经过维护正当竞赛次序?阻止不合法竞赛行为来到达相同之意图?因而,在常识经济时代,有必要和谐两者在常识产权维护问题上的联系,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赛法对常识产权的维护作用?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开展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常识产权范畴的独占性权力与反不正当竞赛法中反约束竞赛?制止乱用独占权力?反不正当竞赛的对立日益突出?因而,怎么和谐常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赛法的联系,在权力人与竞赛者?社会大众之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使常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赛法彼此配合,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含义?一、常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赛法在完成有用竞赛方针上的聚散常识产权法首要是运用私法的方法来重视竞赛价值,而反不正当竞赛法则首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在于私法范畴的竞赛联系?二者在促进竞赛这一点上,其实有趋同的一面,可谓异曲同工,仅仅由于两法调整手法和方针重心的差异,以及常识产权自身具有独占权的性质,其经济权能的行使与促进有用竞赛的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内涵抵触?这首要表现为:权力主体在行使常识产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独占权的规模,或凭仗合法独占进一步追求不合法独占或优势竞赛位置之意图,然后直接触犯了竞赛法?详细表现首要有:榜首,常识产权法建立的独占会约束产品的产值?流通量,会保持较高的商品价格?例如,假如没有专利制度,一项创造就能够被别人自在选用,产品的产值就会敏捷进步,价格就会下降?而在专利制度下,除非有专利权人的特别授权,只要专利权人能够运用其创造的技能出产产品?因而,产品的产值会受到约束,并或许保持一种较高的价格,即便专利权人将其创造的技能答应给别人运用,被答应人也要向其付出费用,这笔费用转移到产品的本钱里边,产品的价格也会进步?此外,专利权人在向被答应人答应运用该项技能时所做的其他约束,一般也会影响到产品的产值和价格?第二,施行常识产权制度的成果,或许会违背建立常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阻止技能进步?如某一创造人就某项创造被颁发专利权之后,其别人就或许会损失在相关范畴中进行研讨探究的决心,由于这种研讨很难避开专利权人现已获取的权力?在此情况下,专利制度没有起到鼓励人们从事技能创新的作用?第三,常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或许会进步某些职业的会集程度?假如某一职业中有一家或数家企业具有某项专利技能或近似的几项技能的专利权,就会使得该职业成为会集程度较高的职业,使得新的竞赛对手无法进入该工业范畴?有时,某一职业中的几家企业还或许经过专利技能的交流或彼此答应,使得每家企业侧重于某种产品的出产,然后削弱或消除它们之间的竞赛?常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赛法的潜在抵触,实质上反映着特定情况下私家财产权与社会全体利益之间的对立?为了完成个人权力和公共利益之统筹与平衡,反不正当竞赛法作为表现大众利益的公法标准,能够直接干涉私权的行使,常识产权的行使应遵守竞赛法的必要干涉,对常识产权范畴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精力的乱用权力行为施以严厉的操控,然后使两部法令的标准方针终究整合到促进商场全体的有用竞赛?社会经济安全与开展的轨迹上来?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对常识产权维护的相关主张反不正当竞赛法之所以对常识产权的维护能够起到重要作用,首要是由于各国遍及在反不正当竞赛法中放入了一个一般条款”,这种立法特色决议了反不正当竞赛法能够对常识产权的维护有所作为?例如,德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条规则:行为人在商业买卖中以竞赛为意图而违背仁慈习俗,可向其恳求中止行为和危害赔偿?”与宣示基本准则的法令条款不同,一般条款是一种由法令要件和法令作用构成的法条化或标准化了的法令条款,比准则条款更详细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它又与那些制止某种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详细条款不同,并不指向某种详细的不正当竞赛行为,而是将法令中没有罗列的其他不正当竞赛行为悉数归入?这种立法形式,即一般条款与详细条款相结合的方法,对后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赛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继德国之后,瑞士?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纷繁仿效?条约也是采纳这种方法?现在,在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中还没有好像德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条那样能够独立适用的一般条款?因而,在修正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时,应考虑添加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条款,以使法官和查看监督部分在处理详细条款没有罗列的不正当竞赛案子时有清晰的根据?有学者以为,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条第2款归于一般条款,笔者不能附和?该款规则: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赛,是指经营者违背本法规则,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次序的行为?”明显,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中对不正当竞赛行为”所下的界说,而且严厉约束在违背本法规则”的规模内,即第二章所列的行为之内,它不是一般条款,只能说是近似于一般条款的条款,由于它所界说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并没有超出第二章罗列的各种详细的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规模?所以,在修订法令时,应对不正当竞赛”从头界说,并将违背本法规则”删去,该条能够考虑改为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赛,是指任何违背诚笃常规,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次序的行为?”可是一般条款过于笼统,也有它的缺乏,为补偿缺乏,在一般条款之外,应尽或许详细罗列详细不正当竞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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