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某分公司诉周某 平安保险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3:29安全稳妥某分公司诉周某、安全稳妥某支公司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二审案
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3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6、27、33楼。
负责人徐敏彬,司理。
托付代理人周建康,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嘉铖,1996年8月16日出世,汉族,小学生,住重庆江津市几江街道办事处紫荆花园15栋2-2号。
法定代理人任雪梅(周嘉铖之母),汉族,干部,住址同上。
托付代理人杨明富、周容,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住所地:江津市几江镇长城路2号片区交买卖楼。
负责人黄焰,司理。
托付代理人周建康,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简称安全重庆分公司)因与周嘉铖、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简称安全江津支公司)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江津市人民法院(2005)津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判定确定:2001年10月28日,周嘉铖之父周光林与安全重庆分公司签定出资连接稳妥稳妥单,约好:由周光林向安全重庆分公司投保,期限20年至2021年10月28日;每年交纳稳妥费6343元,出资主险为世纪理财(888),稳妥金额为134000元,意外损伤(101),稳妥金额为60000元;身故稳妥金获益人为周嘉铖等。合同签定后,周光林按约交纳了稳妥费。2004年3月27日,周光林逝世。经重庆法医学会判定,剖析为:周光林因不小心跌到致头部受伤,在其患有高血压的基础上构成脑血管决裂出血使颅内压升高、枕骨大疝构成压榨生命中枢逝世;扫除他杀和中毒逝世。定论为:周光林脑血管决裂出血使颅内压升高、枕骨大疝构成压榨生命中枢逝世。安全重庆分公司已向周嘉铖赔付主险134000元,但回绝赔付意外损伤稳妥金 60000元。2005年3月周嘉铖申述要求补偿意外损伤稳妥金60000元。
原审判定以为,原告之父与被告签定出资连接稳妥稳妥单,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契合法律规则,合同合法有用;周光林脑血管决裂出血使颅内压升高、枕骨大疝构成压榨生命中枢逝世,系意外逝世,被告安全重庆分公司应按约好承当赔付责任;被告安全重庆分公司要求对重庆法医学会判定书进行从头判定的理由不充分,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了解与适用》第二十七条关于请求从头判定的事由规则,且被判定标本已不存在,本院不予支撑;原告与被告安全江津支公司没有构成合同联系,原告要求被告安全江津支公司承当赔付责任的建议,本院不予支撑。遂判定:一、被告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判定收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嘉铖意外损伤稳妥金 6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嘉诚对被告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3210元由被告我国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担负。被告在实行上述金钱时,同时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