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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21:40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1995年3月8日起实施)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 劳作权益第五章 产业权益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法令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妇女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依法保证妇女的权益是全社会的一起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和公民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妇女权益保证作业应当遵从下列准则:(一)男女平等;(二)依法保护妇女特别权益;(三)教育与赏罚相结合;(四)树立、完善妇女社会保证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证作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装备专职作业人员,供给作业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装备作业人员,供给作业经费。民政、公安、劳作、人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工商和司法行政等部分应当按各自的责任,保证妇女权益。    第五条    各级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实行下列责任:(一)评论、决议妇女权益保证作业的严重事项;(二)催促、查看、和谐妇女权益保证作业;(三)赞誉、奖赏在妇女权益保证作业中成绩显著的安排和个人;(四)其他应当由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实行的责任。    第六条    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保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支撑、帮忙各级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保护妇女的权益,有权向有关部分提出定见和主张;有权支撑受损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保护妇女的权益。    第七条    妇女应当自负、自傲、自立、自强,运用法令保护本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实行法令、法规所规则的责任。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份额。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注重选拔妇女担任领导干部,经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育。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团体会员能够引荐女人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妇女安排的引荐定见。    第十条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女代表份额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份额相适应。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撑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作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注重本单位妇女安排的作业,为妇女安排的活动供给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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