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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6:56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承认合同无效有必要以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除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他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能判别仍应遵从合同效能判别的一般规矩。《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归于对公司建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触及公司在合法建立后因股权转让而发作的人数问题。因而,以公司建立的法令要求来判别公司建立今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能,并不稳当。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股东能够自在转让股份,且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问题,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违背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收效问题
我国新公司法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践生活中,有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许其他股东抛弃优先购买权即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时还存在受让人合同缔结后现已进入公司行使股权的景象。股权转让合同何时收效,股权转让合同效能与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联系怎么,现在争议较大,存在不同观念:
(1)无效说。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程序,归于法令强行性规则,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抛弃优先购买权,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2)可吊销说。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抛弃优先购买权,并非无效,而归于可吊销行为。
(3)附收效条件说。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因条件法定,与转让人、受让人的意思表明无关,若条件不具备,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法令效能。
(4)效能待定说。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应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则,应承以为效能待定。无效说存在必定的缺点,承认无效应有法令明文规则,尽管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归于法令强行性规则,但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则违背该规则为无效行为。
公司立法意图是保证股权自在转让,尽管新公司法为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和其他股东利益而作了束缚性规则,在转让程序上设置了赞同条款和优先购买权条款,但仍能保证股东出资的终究得以转让,无效说在必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司法意图和有关条款的实在意旨。从保护买卖安全的视点看,无效说也对转让人过于严峻。可吊销说的问题在于缺少法令和法理根底,该说未阐明转让合同被吊销的法定事由,可吊销行为的法定事由一般包含显失公正、严重误解、钳制、诈骗及乘人之危等,因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明瑕疵而发作可吊销的法令结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抛弃优先购买权明显不归于可吊销景象。附收效条件说将法定程序作为条件,也不契合法理。条件应为不确认的将来发作的现实,且当事人约好,法定程序是确认并现实存在的标准,不能由当事人约好建立或扫除,将其作为合同附条件不妥。效能待定说也存在必定问题,效能待定民事行为首要包含无行为才能和束缚民事行为才能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权署理行为和无权处置行为,以法令明文规则为限。将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抛弃优先购买权推定为对股东的行为才能的弥补和束缚,缺少法令依据,而且股东行使赞同权和优先购买权归于意思表明办法,与意思表明才能不同。
确认违背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能问题,不只应从法令规则和法理方面进行剖析,还应考虑实践生活景象和习惯实务需求。无效说尽管关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过于严苛,但关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赞同权和优先购买权不无道理。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毕竟为法令强制性规则,当事人应当恪守,不然应当承当必定法令结果。其他股东的赞同权和优先购买权系法令规则,应受法令保护。股权转让合同效能与股权转让相对别离,公司或其他股东能够经过不予处理股权挂号阻挡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践效能,但不扫除公司挂号的不健全及受让人实践承受公司控制权而自行处理了挂号手续等景象致使减除挂号的阻挡作用,受让人现已实践进入公司并行使股权的现实及处理的结果是有必要慎重对待的要素。因而,咱们以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为相对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二)项关于“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的规则,歹意勾结,危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相对无效合同。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系法令规则,不存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不知道的好心状况,违背法定程序转让危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和信任联系,也危害了其他股东的赞同权和优先购买权,契合相对无效行为要件。股权转让合同自建立时收效,但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能够建议该合同相对无效,并恳求法院予以吊销。
二、当事人约好附收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收效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收效条件,如约好合同公证、受让人付出转让款、转让人交给公司账簿和文件材料或公章、转让人处理公司改变挂号等为转让合同的收效条件。但有些当事人在条件没有成果合同、没有发挥效能时就实践实行或部分实行了合同,如受让人付出转让款或实践行使了股权,转让人交给了有关公司材料等。由此引发的胶葛首要包含几种景象:现已实行合同一方恳求另一方实行合同,而对方则以合同未收效抗辩;现已实行合同一方因公司业绩滑落及股权价值降低以合同未收效为由建议返还产业或其他权力,另一方则以合同实践实行建议合同有用;在公司开展较好及股权增值时,未实行合同一方建议合同未收效或吊销合同。除胶葛自身的现实和法令效能确认外,当事人缔结的附条件合同在已部分实践实行的状况下发作矛盾,如合同所附条件是合同的首要实行责任,如付出转让款、处理股权改变挂号手续,一方不实行则合同不收效,合同不收效则无法束缚当事人实行责任。试举一事例加以阐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好乙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股权转让款分期付出,合同自两边签字盖章和甲公司付出首期转让款后收效。合同签定后,乙公司退出丙公司,甲公司即进入丙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但一向未付出首期转让款。后两边发作争议,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付出首期转让款合同未收效为由要求甲公司退出丙公司,而甲公司以接收公司后合同实践收效为由抗辩。法院在审理中发作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依合同约好付出首期转让款为合同收效条件,未付出转让款则合同未收效;另一种观念以为,付出首期转让款为合同首要实行责任,合同自两边签字盖章即收效,付出转让款不构成收效要件。
关于当事人附条件合同约好,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景象下,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确认合同的效能。合同所附条件未成果,合同不收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令束缚力。但当实践实行状况发作时,则应根据保护公司买卖安全和次序、保护诚笃信用原则并运用恰当的法令解说和合同解说办法进行处理,当事人以实践实行行为修正或废弃了合同收效条件,一般应系心里实在意思表明,应确认有用,当事人不得过后反悔。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形式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第37条规则“选用合同书缔结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附收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经由实践实行修正或废弃,股权转让合同自建立时收效。上述事例中,当事人两边均有实践实行行为,股权现已实践得到转让并经受让人行使,因而付出首期转让款作为收效条件现已废弃,乙公司的诉讼恳求不该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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