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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未签劳动合同也应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5:00

福建的王某2009年11月应聘到寿光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两边约好王某担任该公司总司理,月薪6000元,全权担任该公司的全部运作业务。2010年6月,王某因为与公司董事长在运营理念等方面存在对立,决议辞去职务。王某要求公司付出未签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公司则以为,王某作为总司理担任公司业务,其对内、对外代表公司,可免签劳作合同。两边对此争论较大,后王某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裁定委审理后以为,《劳作合同法》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规则,根据劳作部《施行〈劳作法〉中有关劳作合同问题的回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则,司理由其上级部分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分签定劳作合同。实施公司制的司理和有关运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则与董事会签定劳作合同。王某应聘到某公司作业,职位虽然是总司理,但两边已构成劳作联系,树立劳作联系后,签定劳作合同归于法令强制性规则,公司应当按法令规则与其签定劳作合同,公司的辩称不成立。因调停不成,裁定委依法判决,支撑了王某的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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