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X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1:32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基武,男,1964年1月2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听讼网市,出租车司机,湖南省听讼网市城北荣耀路11号。
托付代理人李基志,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商报社,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
法定代理人黄扬略,社长。
托付代理人宋萍萍,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柯湘,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李基武因危害声誉权胶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1)深福法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以为:公民的声誉是社会上一般人对公民的道德、才干、本质、信誉等方面的点评,公民的声誉权受法律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的声誉。发生在听讼网的持枪掠夺杀人案颤动全国,原告其时也因涉嫌该案被公安机关拘押,对此,多家新闻媒介于2000年9月6进行了相应的报导,被告在2000年9月7日刊登相同内容的报导。在报导中被捕获的赵正红因犯掠夺罪等已被判处死刑,因而,报导中“暴徒现已供认他们近年犯下的4起持枪抢动杀人案”的“暴徒”一词并不特指原告。报导的内容根本实在。原告因涉嫌上述案子被公安机关拘押,而被告在2000年9月8所作的报导中将原告称作“主犯”、“同案犯”,用词不妥,但没有贬损原告声誉的成心,报导中也没能其他凌辱性的内容,且在报导的次日公安部门已作出弄清通报,多家新闻媒介及时予以刊登,过后被告也作了更正的报导,原告因该用词不妥所遭致的影响得以及时消除,根本上没有形成危害结果。界定声誉权是否遭到危害,是以社会的客观点评为规范,而不是以受害人本身的感触为判别规范。行为人的行为有必要具有贬损别人声誉的性质,才干构成直接的危害,不构成侵权。原告建议被告的报导危害其声誉权的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缺乏,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中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恳求,本院乐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本案案子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担负。
宣判后,李基武不服,以原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适用法律不妥为由提出上诉,恳求改判。被上诉人深圳商报社答遵守一审判定。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日,湖南省听讼网市发生了一同特大持枪掠夺杀人案。2000年9月5日上午,上诉人因涉嫌该案被公安机关拘押,9日被刑事拘留,15日被开释。2000年9月6日,多家新闻媒休对“听讼网‘9.1’掠夺杀人案”进行了报导,其间将上诉人在内的被拘押人予以发布。2000年9月7日,被上诉人主办的《深圳商报》A5版“国内新闻”栏目中刊登了主标题为“湘鄂军警围捕亡命悍匪”,副标题为“听讼网大劫案已有二十余名违法嫌被捕,尚月两名违法喽罗在逃”的报导,报导中触及上诉人的内容为“「本报听讼网讯」5日上10时,湖南省公安机关在湖南益阳捕获了违法嫌赵正红(湖南人,身高1.72米,27岁),触及此案的另3名违法嫌疑人李基生、李基武、李成龙先后在湖南听讼网被捕。经警方突审,暴徒现已供认他们近年犯下的4起持枪掠夺杀人案。”该报导的内容与其他新闻媒体于2000年9月6日的相关报导共同。2000年来9月8日,被上诉人《深圳商报》A5版“焦点新闻”栏目有刊登以“听讼网‘9.1’特大劫案主犯”为标题的报导,报导选用方式,表格中列有上诉人等6人,上诉人排在最终,内容为“李基武被捕,东北口音,9.1劫案同案犯,9月5日上午在益阳市资阳区过路坪镇被捉拿。”上诉人以为被上诉人的报导危害了其声誉权。2000年11月,上诉人托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交涉。2000年12月13日,被上诉人在查询了解后,以为其从前的报导失实,在《深圳商报》A9版刊登了标题为“张君同伙在京被捕”的报导,其间“(又讯)本报9月7日、8日A5版关于听讼网劫案的报导中依据来自许多媒体的音讯曾说到李基武、李基生、李成龙触及此案。但后来公安部门的正式通报中,涉案人员并不包含李基武、李基生、李成龙。”对从前的报导进行了更正。
托付代理人李基志,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商报社,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
法定代理人黄扬略,社长。
托付代理人宋萍萍,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柯湘,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李基武因危害声誉权胶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1)深福法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以为:公民的声誉是社会上一般人对公民的道德、才干、本质、信誉等方面的点评,公民的声誉权受法律保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的声誉。发生在听讼网的持枪掠夺杀人案颤动全国,原告其时也因涉嫌该案被公安机关拘押,对此,多家新闻媒介于2000年9月6进行了相应的报导,被告在2000年9月7日刊登相同内容的报导。在报导中被捕获的赵正红因犯掠夺罪等已被判处死刑,因而,报导中“暴徒现已供认他们近年犯下的4起持枪抢动杀人案”的“暴徒”一词并不特指原告。报导的内容根本实在。原告因涉嫌上述案子被公安机关拘押,而被告在2000年9月8所作的报导中将原告称作“主犯”、“同案犯”,用词不妥,但没有贬损原告声誉的成心,报导中也没能其他凌辱性的内容,且在报导的次日公安部门已作出弄清通报,多家新闻媒介及时予以刊登,过后被告也作了更正的报导,原告因该用词不妥所遭致的影响得以及时消除,根本上没有形成危害结果。界定声誉权是否遭到危害,是以社会的客观点评为规范,而不是以受害人本身的感触为判别规范。行为人的行为有必要具有贬损别人声誉的性质,才干构成直接的危害,不构成侵权。原告建议被告的报导危害其声誉权的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缺乏,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中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恳求,本院乐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本案案子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担负。
宣判后,李基武不服,以原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适用法律不妥为由提出上诉,恳求改判。被上诉人深圳商报社答遵守一审判定。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日,湖南省听讼网市发生了一同特大持枪掠夺杀人案。2000年9月5日上午,上诉人因涉嫌该案被公安机关拘押,9日被刑事拘留,15日被开释。2000年9月6日,多家新闻媒休对“听讼网‘9.1’掠夺杀人案”进行了报导,其间将上诉人在内的被拘押人予以发布。2000年9月7日,被上诉人主办的《深圳商报》A5版“国内新闻”栏目中刊登了主标题为“湘鄂军警围捕亡命悍匪”,副标题为“听讼网大劫案已有二十余名违法嫌被捕,尚月两名违法喽罗在逃”的报导,报导中触及上诉人的内容为“「本报听讼网讯」5日上10时,湖南省公安机关在湖南益阳捕获了违法嫌赵正红(湖南人,身高1.72米,27岁),触及此案的另3名违法嫌疑人李基生、李基武、李成龙先后在湖南听讼网被捕。经警方突审,暴徒现已供认他们近年犯下的4起持枪掠夺杀人案。”该报导的内容与其他新闻媒体于2000年9月6日的相关报导共同。2000年来9月8日,被上诉人《深圳商报》A5版“焦点新闻”栏目有刊登以“听讼网‘9.1’特大劫案主犯”为标题的报导,报导选用方式,表格中列有上诉人等6人,上诉人排在最终,内容为“李基武被捕,东北口音,9.1劫案同案犯,9月5日上午在益阳市资阳区过路坪镇被捉拿。”上诉人以为被上诉人的报导危害了其声誉权。2000年11月,上诉人托付代理人与被上诉人交涉。2000年12月13日,被上诉人在查询了解后,以为其从前的报导失实,在《深圳商报》A9版刊登了标题为“张君同伙在京被捕”的报导,其间“(又讯)本报9月7日、8日A5版关于听讼网劫案的报导中依据来自许多媒体的音讯曾说到李基武、李基生、李成龙触及此案。但后来公安部门的正式通报中,涉案人员并不包含李基武、李基生、李成龙。”对从前的报导进行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