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申报与审核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6:42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指直接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所运用的土地。包含犁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备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水沟等),以及田间路途和其他全部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农业设备的建造与用地由运营者提出请求,城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阅赞同。申报与审阅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处理:
(一)运营者请求。
设备农业运营者应拟定设备建造计划,计划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建造地址、用地面积,拟建造备类型、数量、规范和用地规划等;并与有关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洽谈土地运用年限、土地用处、弥补犁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运用条件。洽谈一致后,两边签定用地协议。运营者持设备建造计划、用地协议向城镇政府提出用地请求。
(二)城镇申报
城镇政府根据设备农用地办理的有关规则,对运营者提交的设备建造计划、用地协议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城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呈报县级政府审阅;不符合要求的,城镇政府及时告诉运营者,并说明理由。
触及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运营者应依法先行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承揽农户签定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合同。
(三)县级审阅
县级政府安排农业部分和国土资源部分进行审阅。农业部分要点就设备建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揽土地用处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运营者农业运营才能和流通合同进行审阅,国土资源部分根据农业部分审阅定见,要点审阅设备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触及弥补犁地的,要审阅运营者执行弥补犁地状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则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赞同。
设备农用地审阅赞同后,城镇政府详细监督设备建造和用地协议的施行,县级国土资源部分做好土地改变查询、挂号和台账办理等相关作业,县级农业部分做好土地承揽合同改变和流通合同存案、挂号等作业。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备建造与用地,由农场提出请求,报农场主管部分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阅赞同。详细施行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