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23:03案号:(2003)淄裁定字第108号
敬重的首席裁定员、裁定员:
作为被申请人天安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的署理人,经仔细研讨全案根本现实,相关依据和有关法令,本署理人以为涉案稳妥合同由于被稳妥人未及时交纳稳妥费依特别约好未收效,稳妥人不负任何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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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退一万步言,假定稳妥合同建立,由于货损并非稳妥职责范围内的丢失,稳妥人依法依然不承当货损稳妥补偿职责。即使再退一百万步言,假定稳妥合同有用且货损属稳妥职责范围内的丢失,由于卸货时申请人显着的过错导致的扩展部分丢失,稳妥人不负任何补偿职责。兹论述如下署理定见,敬请贵裁定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用:
一、根本现实:
2003年1月16日,申请人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天安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就1000吨二脂,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输归纳险》。稳妥单条款规则(依据1):因暴风所形成的丢失(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在发作上述灾祸事端时,因施救或维护货品所付出的直接、合理的费用(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液体货品因受轰动、磕碰或揉捏致使所用容器(包含封口)损坏而渗漏的丢失(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一起,保单还特别约好:“本保单交费收效,交费缺乏,份额赔付”。查明:申请人于1月27日交给保费,稳妥人于1月28日收到该保费(依据2)。
申请人未派员或托付商查验舱。1月20日货品装船,1月26日船抵目的港广东榕泰码头卸货前船货两边一起取样封存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依据4),但在卸货后清仓时发现货品呈乳白色。货损原因据称载货船帆顺117号在飞行途中于1月22日遇9级劲风,船方宣称因而船舱顶部阀门松动,致使海水漏入5号舱。但申请人过后提交的《风波实况证明》(依据9)标明:1月22日至23日风力仅5-6级至6-7级,阵风8级;浪高2-3米。而阵风仅是不规则短时间内的风力,且8-9级风仅是劲风烈风,11级以上才称之为暴风。并且,浪高仅2-3米,绝不或许风力到达8级,更不或许到达9级;由于当风力到达6级时,浪高即达3-4米;7级则浪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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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米;8级劲风波高为5.5-7.5米而9级烈风则浪高将达7-9米(详见附件10)。
2月12日,申请人向稳妥人索赔人民币315万元。稳妥人要求其供给:航海日志、气候证明、船只检测(适航性)证明及船籍、航东证明、商检证明、货方代表的验货操作规程及出厂质检证明和货运清单;装货前的验仓证明、卸货前的验罐证明、装船验货证明。但申请人一向未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