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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B门诊,谁是行政违法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4:02

■案情回放:2003年10月29日,某药品监督办理局法律人员,在A县某卫生院所设的B门诊部查看时发现,B门诊部从无《医疗器械运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违法购进一次性运用无菌输液器50支。经查,B门诊部系个人出资,挂靠于A县某卫生院,独立核算,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卫生院名义对外运营。在进行处分时,当地药监部分存在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B门诊部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另一种定见以为卫生院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
观念一:B门诊部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
       确认行政违法主体,首先要清晰行政主体违法的构成要件:一是施行了违背行政办理次序、依照法令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二是具有必定的职责才能。在本案中,B门诊部是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16条规则,请求医疗机构执业挂号的,有必要具有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条件。B门诊是通过卫生部分依法核准挂号执业的医疗机构,当然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才能。
其违背《医疗器械监督办理条例》第26条之规则,应由其承当行政职责。由于行政职责归责原则是“谁违法谁承当”、“行政职责不搞牵连”。其挂靠卫生院,以卫生院的名义对外运营,凭此只能确认承当民事职责的连带职责。所以,在本案中,B门诊部应是违法的行政主体。至于卫生院应该承当什么职责,咱们应向卫生部分提出法律主张,主张卫生部分撤消B门诊部、卫生院两个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 李腾华
观念二:B门诊部归于“其他安排”,不是行政违法主体
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在查办B门诊部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将其作为被处分的主体。
       理由是:一、B门诊部彻底具有独立承当法令职责的才能。国家对医疗机构实施一证一点办理,医院、卫生院建立的门诊部、分院、分诊部,有必要独自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十六条清晰规则:请求医疗机构执业挂号,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契合医疗机构的根本规范;(三)有合适的称号、安排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展开的事务相适应的经费、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B门诊部自领取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便具有独立承当法令职责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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