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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20:16
(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二)》已于2010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处理相关期货纠纷案子的统辖、保全与实行等法令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以及审判实践的需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许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实行责任引起的商事案子,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条期货交易所实行责任引起的商事案子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背法令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则,实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妥,形成其危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子;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背其规章、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则以及事务协议的约好,实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妥,形成其危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子;
(三)期货交易所因实行责任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子。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恳求冻住、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许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恳求冻住、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许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二)(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二)》已于2010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7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处理相关期货纠纷案子的统辖、保全与实行等法令适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以及审判实践的需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许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实行责任引起的商事案子,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条期货交易所实行责任引起的商事案子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背法令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则,实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妥,形成其危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子;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背其规章、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则以及事务协议的约好,实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妥,形成其危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子;
(三)期货交易所因实行责任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子。
第三条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恳求冻住、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许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恳求冻住、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许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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