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4:01
跟着社会的前进,越来越发起乡村城市化。土地是乡村中的主力效果,但跟着社会发展,公共设施的建造也越发发起,乡村周围的土地也相继被征用,那么就会愈加重视征地补偿。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阐明一下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一、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触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跟着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的扩展、政府对乡村基础设施建造投入的添加以及涉农惠民方针的执行,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乡村团体经济收入的首要来历。这些金钱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暂时性以及运用处理的非规范性,因而这些金钱成为了村干部不合法投机的首要方针。
二、村干部违法的原因
1、一些村干部法令知识短缺,法令观念淡漠。当时许多当地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村干部没有承受法令教育,法令观念淡漠,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没有一个清楚地知道。有的以为公款暂时借用,只需准时归还不形成丢失,就跟邻里朋友之间告贷相同,不是违法行为;有的以为挪用公款仅是违背财政制度,没有冒犯法令,不行成违法,直到被查办判刑,才知道到问题的严峻性。
2、一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为官动机不纯。担任村干部有的是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为了就事便利,有的则愈加直接,便是“为了多捞几个钱”。从当时乡村换届选举的状况来看,贿选状况较为遍及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团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竞选花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乃至几十万。这种动机不纯的人一旦中选村干部,吃喝玩乐,虚报冒领,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无恶不作。这类村干部现在为数不少,这是导致近年来村干部糜烂案子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乡村村务不行揭露,短少民主监督。有些当地村级处理暗箱操作,短少民主,透明度不行。依照《村民委员会安排法》的规则,村委会应当守时将村务揭露,其间包含财政出入状况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便利,不想让大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政;有的村干部惧怕大众知道多了不利于作业,仅仅将一些无关紧要内容写进村务揭露栏,只揭露一些不痛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村财出入的要点内容却奇妙逃避,短少民主,短少监督制约。
4、乡村财政制度不健全,处理紊乱。会团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人员配备不完全。有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自己兼任出纳,一手收钱,一手花钱,花多少钱、什么去向,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二是账目不清、单据、凭据不全,许多收入和开销都不入账;各种白条、收据一大堆,村干部每人都有账,彼此牵连,撕不开,理不清,紊乱无章。三是不及时做账。有些村级财政不是依照规则期限做账,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账,或是一年做一次账,有的爽性都不做账。
5、乡村权利过度会集,短少监督机制。在大部分底层乡村,权利仍会集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单个或少数人手中,民主处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村干部刚愎自用、“一言堂”的景象严峻,然后导致村干部违法作案有备无患。一起,单个城镇对村干部的监督也不到位,对村干部存在一些“姑息”思维,正是因为在监督处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给了村干部违法违纪之机。
三、处理乡村土地补偿款分配胶葛问题的现状
现在,乡村土地补偿款分配胶葛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一致的知道,在网上查到的事例和观念也不尽相同,大部分事例的处理遵照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播种土地的家庭,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才具有取得补偿款的资历。
榜首,家庭联产承揽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领域,它是对失掉犁地人的丢失补偿及安顿补偿,不属于承继产业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四条第规则:“个人承揽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令规则承继。个人承揽,依照法令答应由承继人承承继包的,按承揽合同处理”。本条规则的是个人承揽问题,而未规则家庭联产承揽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规则:“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因而,家庭土地承揽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揽权。假如家庭某个成员逝世的,依照三十年的承揽期不变,不存在承揽经营权的承继权问题,其承揽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持续承揽耕耘。家庭成员逝世后,其民事主体资历现已损失,不能对承揽的土地进行处理和运用,现已不是土地承揽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六条规则:“承揽方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可见能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揽方,承揽方即农户。对已逝世或损失家庭成员资历的人损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天然无法取得补偿,关于或许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取得,所以只要农户现有成员才干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因而,能够取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计划确守时具有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
四、政府征地程序:
1、拟定征用土当地案:由拟征用土地地点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2、检查报批:报有同意权限的上级政府同意。
3、计划布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同意的征当地案在被征用土地地点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
4、征地补偿挂号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5、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同意的征用土地的计划及土地所有者和运用者的挂号状况(经核实)拟定,即把征当地案中确认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运用者,以及详细执行人员的安顿计划。
6、布告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并安排施行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悉数付出。
7、整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施行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整理。
农人赖以生存的是土地,当土地被征收的时分,人们会越发的关于征地的补偿,这就关系到土地的补偿怎么公正,怎么公正。假如我们在日常日子有什么法令的问题能够来听讼网找律师咨询。
一、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触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跟着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的扩展、政府对乡村基础设施建造投入的添加以及涉农惠民方针的执行,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乡村团体经济收入的首要来历。这些金钱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暂时性以及运用处理的非规范性,因而这些金钱成为了村干部不合法投机的首要方针。
二、村干部违法的原因
1、一些村干部法令知识短缺,法令观念淡漠。当时许多当地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村干部没有承受法令教育,法令观念淡漠,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没有一个清楚地知道。有的以为公款暂时借用,只需准时归还不形成丢失,就跟邻里朋友之间告贷相同,不是违法行为;有的以为挪用公款仅是违背财政制度,没有冒犯法令,不行成违法,直到被查办判刑,才知道到问题的严峻性。
2、一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为官动机不纯。担任村干部有的是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为了就事便利,有的则愈加直接,便是“为了多捞几个钱”。从当时乡村换届选举的状况来看,贿选状况较为遍及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团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竞选花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乃至几十万。这种动机不纯的人一旦中选村干部,吃喝玩乐,虚报冒领,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无恶不作。这类村干部现在为数不少,这是导致近年来村干部糜烂案子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乡村村务不行揭露,短少民主监督。有些当地村级处理暗箱操作,短少民主,透明度不行。依照《村民委员会安排法》的规则,村委会应当守时将村务揭露,其间包含财政出入状况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便利,不想让大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政;有的村干部惧怕大众知道多了不利于作业,仅仅将一些无关紧要内容写进村务揭露栏,只揭露一些不痛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村财出入的要点内容却奇妙逃避,短少民主,短少监督制约。
4、乡村财政制度不健全,处理紊乱。会团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人员配备不完全。有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自己兼任出纳,一手收钱,一手花钱,花多少钱、什么去向,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二是账目不清、单据、凭据不全,许多收入和开销都不入账;各种白条、收据一大堆,村干部每人都有账,彼此牵连,撕不开,理不清,紊乱无章。三是不及时做账。有些村级财政不是依照规则期限做账,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账,或是一年做一次账,有的爽性都不做账。
5、乡村权利过度会集,短少监督机制。在大部分底层乡村,权利仍会集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单个或少数人手中,民主处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村干部刚愎自用、“一言堂”的景象严峻,然后导致村干部违法作案有备无患。一起,单个城镇对村干部的监督也不到位,对村干部存在一些“姑息”思维,正是因为在监督处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给了村干部违法违纪之机。
三、处理乡村土地补偿款分配胶葛问题的现状
现在,乡村土地补偿款分配胶葛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一致的知道,在网上查到的事例和观念也不尽相同,大部分事例的处理遵照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播种土地的家庭,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才具有取得补偿款的资历。
榜首,家庭联产承揽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领域,它是对失掉犁地人的丢失补偿及安顿补偿,不属于承继产业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四条第规则:“个人承揽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令规则承继。个人承揽,依照法令答应由承继人承承继包的,按承揽合同处理”。本条规则的是个人承揽问题,而未规则家庭联产承揽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规则:“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安排的农户”。因而,家庭土地承揽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揽权。假如家庭某个成员逝世的,依照三十年的承揽期不变,不存在承揽经营权的承继权问题,其承揽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持续承揽耕耘。家庭成员逝世后,其民事主体资历现已损失,不能对承揽的土地进行处理和运用,现已不是土地承揽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六条规则:“承揽方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可见能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揽方,承揽方即农户。对已逝世或损失家庭成员资历的人损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天然无法取得补偿,关于或许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取得,所以只要农户现有成员才干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因而,能够取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计划确守时具有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
四、政府征地程序:
1、拟定征用土当地案:由拟征用土地地点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2、检查报批:报有同意权限的上级政府同意。
3、计划布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同意的征当地案在被征用土地地点地的乡(镇)、村予以布告。
4、征地补偿挂号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运用权人应当在布告规则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征地补偿挂号。
5、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同意的征用土地的计划及土地所有者和运用者的挂号状况(经核实)拟定,即把征当地案中确认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运用者,以及详细执行人员的安顿计划。
6、布告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并安排施行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悉数付出。
7、整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施行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整理。
农人赖以生存的是土地,当土地被征收的时分,人们会越发的关于征地的补偿,这就关系到土地的补偿怎么公正,怎么公正。假如我们在日常日子有什么法令的问题能够来听讼网找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