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1: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工作税收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07]92号)一、对安顿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对安顿残疾人的单位,实施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践安顿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经营税的方法。
(一)实践安顿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交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经营税的详细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单位地点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认,但最高不得超越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交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交还的,可在本年度(指交税年度,下同)内曾经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交还,仍缺乏交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今后月份交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方针仅适用于出产出售货品或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获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事务和经营税事务收入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出产出售消费税应税货品和直接出售外购货品(包含产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出售托付外单位加工的货品获得的收入。上述经营税优惠方针仅适用于供给“服务业”税目(广告业在外)获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事务和经营税事务收入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供给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经营税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别离核算上述享用税收优惠方针和不得享用税收优惠方针事务的出售收入或经营收入,不能别离核算的,不得享用本告诉规则的增值税或经营税优惠方针。
(四)兼营本告诉规则享用增值税和经营税税收优惠方针事务的单位,可自行挑选交还增值税或减征经营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改变。
(五)假如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工作税收优惠方针,又适用下岗再工作、军转干部、随军家族等支撑工作的税收优惠方针的,单位可挑选适用最优惠的方针,但不能累加履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别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