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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1-14)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0:02
甲法官处理一同损伤补偿案子,耐心向被告乙解说核算补偿数额的法令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收效同类断定供给乙参阅。乙承受甲法官主张,在民事调停书上签字补偿了原告丢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别是正确的?
A.法院已收效同类断定具有遍及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停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供给的指导性事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停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履行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我王法的非正式根由之判例。
选项A过错。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阅价值,但其自身不是法令标准,法院的已收效同类断定书没有遍及约束力。
选项B过错。判例法,指根据法院的断定而构成的具有法令效能的断定,这种断定对今后的断定具有法令标准效能,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法令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首要法令根由,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拟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历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子的审理成果,它不是立法者发明的,而是司法者发明的,因而,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官没有立法权,在法令体系中不存在判例法。
选项C正确。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事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指导性,一起还可认为法令、法规的拟定和修正供给参阅,也是法令专家和学者展开法令教育和研讨的名贵资料。
选项D过错。这儿应当是“司法强制履行力”而非“行政强制履行力”,由法院履行而非行政机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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