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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设立原因存在哪些质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2:16
【行政诉讼收费】对行政诉讼收费准则建立原因的质疑
1、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并不必定会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担负。
有人以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处理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这毕竟是一部份当事人自己的工作。把少数人花费的诉讼费用由国家包下来,增加了财政支出,然后直接加剧了人民群众担负,明显不合理。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则能够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担负。
但一个不行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当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为行政主体或作出详细行政作为的行政主体败诉或部分败诉时,并不会削减国家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担负。在我国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均不从事出产经营活动,属非营利性安排,其经费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其产业一切权归属国家。此刻无论是当事人胜诉仍是败诉,仍是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其所承当的诉讼费用也必定由国家财政付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从表面上看,使人民法院内行政诉讼中丢失的诉讼本钱好像得到了补偿,但实际上由于人民法院与行政主体的经费都来自于国家财政拨付,故行政诉讼本钱的终究承当者仍为国家。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在国家财政内部,只不过由一帐户转移到另一个帐户上面。一起,这笔诉讼本钱也直接转嫁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上。
2、以避免乱用诉权,作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的理由,有束缚公民的基本权力之嫌。
一些学者以为建立行政诉讼收费准则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其它安排的法制观念,避免其乱用诉权。《民事诉讼法(试行)》与《行政诉讼法》均规则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当,两边都有职责的由两边分管。这一规则具有必定的赏罚性质,能够对乱用诉讼权的行政相对人在经济上课以必定的束缚,这是其一;
其二,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还能够促进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权,然后防备胶葛,削减缠诉,避免诉累。但笔者以为,以此作为建立行政诉讼收费准则的理由,有束缚公民的基本权力之嫌。
榜首,我国《宪法》第41条规则,“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力”,这也是我国实施行政诉讼准则,拟定《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之一。可见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是其完成基本权力的一种方式。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在必定程度上束缚了公民基本权力。
第二,乱用诉权的规范不清,人民法院在判别何为乱用诉权时片面意向大,具有很强的伸缩性。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假如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无懈可击,行政相对人也不会无事生非,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或稍有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视为乱用诉权的话,恐有失《行政诉讼法》立法原意。事实上,是否实施行政诉讼法收费准则与乱用诉权是两码事。对某些有钱人来讲,行政诉讼是否收费,其仍都能够乱用诉权。
第三,提起行政诉讼原本便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体现。以收取诉讼费用作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很可能导致某些人因无法交纳或暂时无法交纳行政诉讼费用,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的保护,然后对作出侵略其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敢怒不敢言”,有冤无处申的为难局势。那种以为老百姓是刁民的“防民”思维应当向“为民”观念改动。
3、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与体现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法律位置相等没有必定的联络。
有人以为建立行政诉讼收费准则,收取诉讼费用,反映了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法律位置是相等的。由于在详细行政行为中,两边当事人的实体位置是不同的。一方为具有行政办理权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被行政主体办理的相对人,两边归于行政从属联系。两边的权力责任不对等,这样两边在实体法律联系中,是处于法律位置不相等的两边当事人。因此内行政诉讼中实施相等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显得更为重要。这样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相等的思维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安排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性质。
但是当事人法律位置的相等并不以是否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为规范,而以两边内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是否相等为规范。行政诉讼收费的首要意图是为了补偿国家诉讼本钱的丢失。那种以为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能改动当事人在诉前不对等的法律位置,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相等的观念。笔者以为有失偏颇。以此作为建立行政诉讼收费准则的理由实在是顺理成章。
4、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并不必定会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
收取行政诉讼费用能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一个重要理由是:经过对行政主体课以经济上的束缚,以到达依法行政的意图。这实际上是混杂了一个概念,即行政主体产业一切权终究归国家仍是归该行政主体。假如说行政主体产业归该行政主体一切的话,还有可能够体现行政诉讼收费的赏罚性,促进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如行政主体产业属国家的话,则遭到丢失的仍旧是国家,即所谓“崽用爷钱不疼爱”,因此未必能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职权,依法行政。
5、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有利于保护国家的主权与经济利益,是对国家主权准则的一个误解。
在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跟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开展进程的加速,外国人和外国安排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状况会越来越多。如我国不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则有损于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这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庄严,因此一些人以为在我国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不只需求,并且必要。
笔者以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力,是国家最重要的特点,体现为对国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外国的一些做法,应当批判地承受。由于是否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是一个国家份内的工作,是一个国家对内最高权的体现。不能说一个没有实施行政诉讼收费准则的国家就有损于国家主权。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咱们能够依据对等准则来保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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