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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是否会被罚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21:36

【问题】
税务挂号证副本丢掉会被处以罚款吗?怎么补办税务挂号证件?
【回答】
依据《税收征收处理法》第十八条规则,纳税人依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则运用税务挂号证件。税务挂号证件不得转借、涂抹、损毁、生意或许假造。
依据《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则,纳税人未依照规则运用税务挂号证件,或许转借、涂抹、损毁、生意、假造税务挂号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则处分。即纳税人未依照规则运用税务挂号证件,或许转借、涂抹、损毁、生意、假造税务挂号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税务挂号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丢掉税务挂号证件的,应当自丢掉税务挂号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陈述主管税务机关,照实填写《税务挂号证件丢掉陈述表》,并将纳税人的称号、税务挂号证件称号、税务挂号证件号码、税务挂号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称号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丢掉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丢掉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补办税务挂号证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7号)第九条规则,税务挂号证件丢掉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报废;在丢掉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挂号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告失效的,在失效布告中应布告证件的发证日期。补发税务挂号证件的,应在税务挂号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
因而,丢掉税务挂号证副本不属于上述规则的罚款规模,但应依照上述规则处理丢掉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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