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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7:43
发布部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布告第26号(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 2000年8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26号发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法令》已于2000年8月2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0年8月28日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法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舞和维护公正竞争,阻止和查办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令、法规和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包含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以下总称运营者)。 运营者以外的其他安排和个人,从事与商场竞争相关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运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令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运营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令、法规及本法令规则,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担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     第五条   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依据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加强职业自律,阻止本职业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或许与其近似的称谓、包装、装潢;不得私行制作、销售与闻名产品相同或许近似的包装、装潢;不得私行销售与闻名产品相同或许近似的称谓、包装、装潢的产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本法令所称闻名产品是指: (一)依法取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许省著名商标称谓的产品; (二)其他在商场上具有必定的闻名度,为相关大众所知悉的产品。     第七条   运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谓、名字以及代表其称谓、名字的标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或许运营活动。 运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经销、总代理、专卖等方式从事运营活动。     第八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在产品或许包装物上对产品作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表明: (一)假造、冒用须经依法同意、答应的标志、证明,或许运用已被撤销的标志、证明; (二)虚伪标示加工地、生产地、原产地、标准、功能、等级、用处、成效、数量、成分及其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运营情况、售后服务等,或许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标示; (三)对依法应当照实标示的内容未予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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