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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2:32
跟着我国法治化建造的健全,人们不再对知识产权感到生疏,其间的著作权从侵权到入刑,能够看出我国对此的注重程度和赏罚力度在不断的加强。听讼网小编今日就来给到我们解说一下什么是著作权,侵略著作权会承当哪些法律责任,期望能够协助我们更深入的了解到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侵略著作权的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第26条的规则,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比赛争辩机软件及其他著作,或许出书别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或许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许制作、出售冒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比赛争辩机软件及其他著作,仿制品数量算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仿制品数量算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景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法直接或许直接收取费用的景象,归于本条规则的“以盈利为意图”。
本条规则的“未经著作权人答应”,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假造、涂抹著作权人授权答应文件或许超出授权答应规模的景象。
本条规则的“仿制发行”,包含仿制、发行、既仿制又发行的行为。
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别人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比赛争辩机软件及其他著作,或许经过信息网络传达别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则的“仿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经过广告、征订等方法推销侵权产品的,归于本条规则的“发行”。
本条规则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施行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作、贮存、运送、出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依照实践出售的价格核算。制作、贮存、运送和未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依照标价或许现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平均价格核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许无法查清其实践出售价格的,依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关于侵略著作权的立案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便利我们对此有更清楚地知道和了解,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侵略著作权违法的相关法律规则,欢迎直接来听讼网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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