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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发博“评价”原东家也属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6:15
  劳作者张某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合同没续约成,他便发网络博客,自述亲身经历,点评原店主的工资准则和用人准则,还抖出了不少店主的内部管理文件。10月27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经有了一审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其原店主的名誉侵权,应立即中止损害。
  续约不成,发博“评”原店主
张某自2005年12月开端,与伟力人力资源公司(用人单位,下称伟力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后被差遣到A公司(用工单位)销售部作业。
2009年4月30日,张某与伟力公司的合同期满,伟力公司不再与张某续约,并付出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张某以为,伟力公司不与自己续约,直接原因是因为A公司不再续聘他。
接着,张某又经过内部邮件、互联网邮件、书面材料等方法向A公司的主管及相关领导反映,要求A公司阐明不续聘他的理由,想方设法想回A公司上班。
2009年11月19日,张某转而在自己博客上发文,点评A公司的准则系统,比如用人准则不透明,公司经过诈骗手法解聘自己等等。
见如此发文,公司没向他退让。他又开端在博客中谈企业领导与职工的收入距离,还发布公司关于部分职工岗位选聘作业方案、各部分选聘人员名单的告诉等文件,并以表格的方式列举了公司人事管理、薪酬管理混乱、杂乱等问题。
为阻止张某的行为,A公司两次托付律师向张某发函。
  涉嫌侵权,被告上法庭
见张某并没有中止,本年3月,A公司将张某诉至江南区法院,恳求承认张某的博客内容损害其名誉权,应立即中止损害,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以为,博客是兼具开放性和共享性的网络日志,其间内容如果有触及批判、检举、点评他人时,有必要客观公平,符合法律规定,不该违背现实。
张某编撰博客日志的意图,尽管是为了与A公司的劳务胶葛得到正确处理,但内容却存在不当之处。他声称自己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据张某与伟力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来看,张某是被差遣到A公司作业的,与A公司是劳务差遣,不是劳作联系。
他还声称自己因遭到A公司的诈骗导致免除劳作合同。现实上,与张某存在劳作联系的是伟力公司,该公司不再聘任他,并不是A公司。
最不该该做的是,张某在博客中发布了公司内部的某些经营管理文件。这些都未获得A公司的赞同,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会影响A公司的名誉。
法官提示:维权途径须合法
一审法院作出判定,鉴于张某对A公司有必定的归属感,忽然的离任,情感上难以承受,且张某的博客点击量不高,传达规模不广,侵权形成的结果相对较轻,所以,张某只须承当中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无须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主办法官说:“像张某这样采纳非正常途径处理问题,不只自食苦果,还得承当法律责任。”
一起,法官主张,再遇到此类胶葛,劳作者可经过劳作争议裁定程序请求处理;若以为用工单位存在违法现象,可向相关主管部分揭露、检举。在维权过程中,劳作者首先应理顺法律联系,不能搞错目标,否则会得不偿失,乃至功归一篑。(记者李丽通讯员张金凤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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