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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有权扣留法院查封的车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6:43

近来,山西原平市交警大队以无车牌为由,拘留陕西华阴市法院在山西五台县履行查封、扣押的涉案31辆工程车。引起社会重视。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交警是否有权拘留法院查封、扣押车辆。法院和交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国家机构,它们行使国家权力的意图、功用各不相同。法院行使司法权,交警行使行政权。
行政权即行政机关按照必定的准则和方法,依自己的单方面毅力对行政处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议的权力。法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是否归于“行政处理相对人”联系到行政机关即本案中的交警是否有权对这些车辆作出处理决议。
首要,回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差异有以下几点: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寻求的价值方针不同。司法权寻求的价值方针是“公平与功率”,在寻求公平的一起,统筹功率、效益等其他价值方针。与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寻求的价值方针则是“功率、次序与公平”,它在寻求行政功率、行政次序的一起,统筹公平等其他价值方针,但功率和次序则是行政权寻求的首要方针。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司法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按照预设的法令规矩和准则,对两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具有确定力、履行力的裁判定论,然后以威望性、结局性的方法处理争端的一种国家权力。它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要求法官在处理各种争议时,位置超然,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然后完成司法权之根本价值寻求——公平。行政权的性质则与此不同。行政权是一种处理权,即行政机关按照必定的准则和方法,依自己的单方面毅力对行政处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议的权力。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用不同。司法权的功用:一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台,经过设置正当程序,强制违背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责任或承当法令责任,或许对发作争议的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进行承认,使遭到危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力可以得以康复或弥补,然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经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限制和监督(这主要是借助于行政诉讼这一载体来完成的),避免行政机关乱用行政权力侵略公民个人权力,平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行政权的功用则在于,经过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活动,促进行政处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和保护行政处理法令法规,然后完成行政机关处理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意图。
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转方法不同。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迫性的特征。司法的被迫性要求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时,不能托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动发动诉讼程序,即使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得自动予以追查。当然,司法权行使的被迫性仅仅是诉讼程序发动时的被迫性。司法权一旦发动,在诉讼程序中则不必定一直处于消沉、被迫的状况。而行政权根据及时、有用施行行政处理的需求,其显着具有自动性的特色。
小编以为,从法理上,法院履行的案子标的物工程车辆是根据收效法令裁决而施行的法令行为,有警车闪灯前开道、后押解,该标的物并非正常行进车辆,不能作为交警行政处理“相对人”,交警无权拘留这些车辆。其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遵守、尊重收效法令裁决,保护司法的威望。原平交警不但不帮忙反而阻止收效法令裁决的履行,其行为现已构成违法,形成严重影响的可导致违法,人民法院对拘留案子标的物(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纳强制措施,包含拘留和罚款。情理上,处理暂时车牌,是为确保工程车队的安全行进,理由过于勉强,交警若为保证该标的物(车辆)的安全位移,就应该帮忙法院参加到履行扣押举动中来,为扣押车辆开道、引导交通,显示司法威望,宏扬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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