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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代理与公诉案件的代理有什么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0:53
自诉案子的署理与公诉案子的署理比较有什么特色
自诉案子中的署理,是指在自诉案子中,诉讼署理人承受自诉人的托付,在托付人授权范围内,署理参与诉讼,以保护 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署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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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诉案子的署理与公诉案子的署理比较有什么特色?
律师回答:
自诉案子的署理与公诉案子的署理比较有以下特色:
(1)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在托付诉讼署理人的时刻方面不受任何约束,即有权随时委 托诉讼署理人,假如自诉人没有托付署理人,人民法院在决议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1至2人担任诉讼署理人; 
(2)自诉案子的署理人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力,他们除了享有公诉案子署理人的一切诉讼权力以外,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力:有权请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 鉴定人逃避,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在授权条件下有权同被告人宽和或撤回申述,假如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或裁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则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四章辩解与署理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辩解人。下列的人能够被托付为辩解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执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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