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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1:30
尽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救助手法,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处理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妥行政行为损害给予救助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络首要体现为:
①发生的根据相同。都是根据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处理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意图和效果相同。都是为了避免和纠正违法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效益,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检查的目标根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目标,都要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仅仅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检查规模要宽一些。能够一起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处理行政胶葛,不处理民事胶葛。两者均以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主旨。
④发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请求发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发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请求。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力救助手法。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归于救助行为,都具有过后性和依请求的性质,即它们都是过后的一种监督手法,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类似。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判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归于行政司法的规模,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类似的当地。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睬的准则,都是一种依请求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请求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准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规模根本相同,所作出的判决品种和履行手法也根本相同。原详细行政行为不中止履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停等准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法,相互间存在显着差异,这首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议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差异: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归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助的手法;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归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检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助的手法。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分配。
3、受案规模不同。行政复议规模大于行政诉讼规模。归于行政诉讼规模的,必定归于行政复议规模;但归于行政复议规模的,未必归于行政诉讼的规模。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规模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略外,还包含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力的侵略。
4、检查规范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详细行政行为为检查目标,但其检查规范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恰当进行检查;行政诉讼准则上只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对不恰当的详细行政行为不予检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请求规模作了扩展的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遭到更全面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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