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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1:04

    关于判定定论的效能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是人民法院处理的仅有依据,而另一种观念以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来说仅仅审理医疗胶葛的一种依据,但不是仅有依据。
    持前一种观念的同志以为,定论是处理医疗胶葛的仅有依据,在医疗胶葛举证职责倒置的景象下,只需医疗组织不请求医疗事端技术判定,便是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危害成果无因果联系,或许自己的医疗行为无差错,就要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成果。只要医疗行为经判定后以为的确构成医疗事端的,患者才能够要求补偿。假如不构成医疗事端,患者就无权要求补偿,医疗组织也就不需要承当补偿职责⑴。
    笔者持后一种观念。理由是:
    一、判定定论有其片面性的一面。判定定论是判定人运用专门的常识和科技手法,依据送检的判定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测验、辨别剖析后作出的一种定论⑵。尽管判定定论具有必定的科学性,但判定是由人完结的,是人的片面知道客观的成果,判定人的知道才能、知道条件对其定论的构成均有必定的影响,判定定论的得出并不必定与客观事实共同,因而不是肯定正确的。判定定论作为依据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与一般证人证言并无实质的不同,能否被采用彻底由法庭决议⑶。
    二、《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仅是一部行政法规。我们都知道,医疗事端判定一直是患者打医疗胶葛官司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最初,《医疗事端处理方法》因为种种不合理的规则没少让患者作难。2002年《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的出台,与其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倒不如说是“被逼无法出闺阁”。因为新的《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依然存在着“革新不彻底性”⑷。“医疗事端”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职责的界定。“因为我国现在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危害补偿胶葛,以《医疗事端处理法令》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彻底归于民事法令联系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显得无能为力 ”⑸笔者以为,当《民法通则》关于医疗危害的补偿无详细清晰的规则时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这也是处理医疗危害补偿的权宜之计,可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出台后,就应当适用该规则。
    三、作出判定定论的医学会与被判定的医疗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要,看似中立的医学会实际上并非彻底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国家每年只拨给医学会很少的运作经费,医学会得以正常运作依然要靠医疗卫生系统的支撑。因而,医学会不敢开罪“后台老板”。其次,医学会所安排的判定专家简直全部是卫生系统的医师,如此换汤不换药的变革天然难以彻底治愈医疗事端判定之痼疾。所以难怪有人说,曾经是“老子给儿子判定”,现在是“老子给侄子判定”,或许说是“兄弟姐妹彼此判定”。再者,我国立法关于判定组织职责准则的规则存在严重遗漏,《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条规则:“判定人成心作虚伪判定的,应当承当法令职责”,这是现行法令中仅有关于判定人法令职责的规则,但详细怎么承当,无然后知,然后导致判定组织及判定人的不负职责。如一位专家曾在媒体上自曝了医疗事端判定的“潜规则”:一是关于职责不很显着的,判定组一般会本着“放一马”的准则,判定不构成医疗事端;二是关于给患者形成严重成果的,医院差错很显着的胶葛,避实就虚下降事端等级;三是民营、公立医院区别对待。因为判定专家大多数来自公立大医院,对跟公立医院抢生意的民营医院本来就没好感,再加上民营医院的一些医师水平的确存在问题,成果天然可想而知了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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