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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权利的质权需在法定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9:46
财产权力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来质押的,可是由于权力的无形性,要进行质押,是需要到权力地点的部分处理质押挂号的。那么,哪些财产权力的质权需在法定部分处理质押挂号?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哪些财产权力的质权需在法定部分处理质押挂号
股权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关于股权质押挂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则,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可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很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果呈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挂号机关挂号,不行清楚,有待在法律上弄清。
别的,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则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挂号方法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由于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显着的公开性,公示作用不强,不便于第三人查询。此外,也简单呈现假造和篡改挂号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则,于第226条榜首款规则:以证券挂号结算组织挂号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
之所以规则其他股权设质时挂号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主要是考虑到一切依法建立的公司都有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挂号,依照法律规则,大众可以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查询公司挂号事项,公司挂号机关应当供给查询服务。
所以将股权出质挂号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可以很好地落什物权的公示公信准则,可以让第三人敏捷、快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担负。商业银行在处理信贷业务承受股权质押,或银行本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依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则操作,即股权质押挂号的收效要件是经证券挂号结算组织或工商管理部分挂号,操控操作危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规则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力凭据交给质权人时建立;没有权力凭据的,质权自有关部分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
与《担保法》及其解说比较,《物权法》主要有两点改变:榜首、《担保法》规则“质押合同自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并没有处理无权力凭据质押问题,《物权法》关于没有权力凭据的,明确规则质权自有关部分处理出质挂号时建立;第二、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担保法解说规则未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而《物权法》没有背书规则。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假如要对股权进行质押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假如要对收据进行质押的,需要到有关部分处理挂号。权力质押有必要处理挂号。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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