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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哪些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子的处理程序,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许不妥的,维护公民、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安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安排、公安边防部分、出入境边防查看总站。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子,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安行政复议安排,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安排。 公安行政复议安排详细处理行政复议案子,公安机关业务部分内设的法制安排不处理行政复议案子。
第四条 公安行政复议安排承受口头行政复议请求,向有关安排和人员查询状况,听取请求人、被请求人和第三人的定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五条 公安行政复议安排处理行政复议案子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处理公安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设备、作业条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保证。
第六条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子,应当遵从合法、公平、揭露、及时、便民的准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国家法令、法规的正确施行。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公安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能够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章 复议机关
第八条 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下列规则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请求行政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请求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请求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请求行政复议。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请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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