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21:45新会计原则施行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量股东权益列示于一切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量股东权益是负债仍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量股东权益原本就不该被视为负债,由于负债就意味着要在必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而少量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兼并的观念看,少量股东是企业集团一切者中特别的集体,他们的一切权限仅限于他们所出资的公司,即只能共享子公司分配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闭幕时,他们也只能共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力得到满意今后的剩下产业(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次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能够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量股权兼并列为少量股东权益,也即依据少量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把少量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量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量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量股东仍是普通股的少量股东,在公司清算闭幕时的清偿次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而,总的来说,少量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一切者权益。新会计原则将其“移位”到一切者权益项下,便是对少量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世界财务报告原则接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