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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质押权与抵押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23:32
质押权和典当权在担保法中占有了很大份额,不仅是担保法中的两大难点,并且使得质押合同和典当合同在收效时刻上存在差异。因此怎么差异质押权与典当权就非常重要,或许许多人对这些方面还不是很清楚,那么在接下来的这篇文章中听讼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二者在担保法中的差异
质押归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典当与质押最大的差异便是典当不搬运典当物,而质押有必要搬运占有质押物,不然就不是质押而是典当。第二个大差异便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由于不动产的搬运不是占有,而是挂号。
二、二者在实践过程中的差异
 典当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法。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淆,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典当。要知道,典当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法,其法令结果是不同。
(1)典当是指债款人或第三人不搬运对其特定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对债款的担保,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就该产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产业称之为典当物,债款人或第三人称之为典当人,债款人称之为典当权人。典当权有法定和约好两种。法定的不管是否约好有必要依照规则;法令答应当事人约好的,能够洽谈处理。
典当物有必要是能够转让的典当人一切的产业,但凡法令规则制止流转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典当物。典当担保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含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典当物的称号、数量、所在地、权属、典当规模等内容。
依照法令规则,典当担保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典当挂号受理机关应当是该产业的处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典当挂号为土地处理机关、船只、车辆的典当挂号机关为运输工具的挂号部分等。
(2)质押是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产业移交给债款人占有、作为债款的担保,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以该产业折价或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产业称之为质物,供给产业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定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收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典当合同的内容根本相同。
三、质押合同与典当合同收效的差异
典当合同一般需求通过挂号,才发生法令效力;关于企业以外的动产典当能够不处理挂号的,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求挂号的,其收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收效。这是动产质押的根本特征之一,即质物有必要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质押人在债款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证质权人债款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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