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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23:08

应该说,确认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补偿规模是比较困难的。可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条的规矩是能够确认职责规模的。该条规矩,“经营者违背本法规矩,给被危害的经营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被危害的经营者的丢失难以核算的,补偿额为危害人在危害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并应当承当被危害的经营者因查询该经营者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侵略商业秘密归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理应依据这一规矩确认危害补偿规模。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补偿额,应是商业秘密的危害人因危害别人商业秘密而添加的赢利额,加上被危害者因查询危害人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实践中可建议的补偿包含直接丢失、赢利丢失和其他丢失。相应的核算方法可参阅如下所述:
丢失核算:因侵权人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削减的销售量 ×单件产品赢利;
赢利核算:侵权人从违约行为获利的单件产品所得赢利×在市场上的销售量;
其他核算: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答应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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