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男方借款 债务应由谁来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6:57记者今天从江油法院得悉,江油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古怪的债款纠纷案。郑某在当年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向别人借了10万元,后来金某和郑某离婚。8年后,金某却被当年告贷给前夫的人告上法庭,要求金某替前夫还账。
金某与郑某是夫妻,因为夫妻感情不合,1996年金某便与老公分家两地,罕见联络。2001年4月,金某向江油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2001年9月15日江油法院作出判定,赞同了金某的离婚恳求。自此,夫妻之间再无任何交游。2006年,郑某在一同事故中逝世。本年4月1日,王某忽然登门拜访金某,并拿出一张10万元的欠据,要求金某替夫还账。金某一头雾水,本来这张欠条是前夫郑某于2001年9月16日签定的,那个时分郑某与自己现已离婚,没有任何纠葛了。她以为前夫在离婚前几年就离家出走,向王某告贷的工作,她并不知情,是前夫一人所为,并不与她有任何的联系,并且这张借单是在她与郑某离婚后签定的,不能收效,因而回绝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说,1997年1月,郑某想去经商,急需资金周转,所以就找到他,分两次从他那里借走了10万元,其时约好利息6分,之后一向未还。2001年9月16日,也便是郑某和金某判定离婚的第二天,郑某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款合计10万元的欠条,约好2009年3月31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每月按6000元利息核算。但这之后,他没有收到郑某的还款。本年,两人约好的还款日期到期了,所以他费力曲折,多方探问,找到了郑某的家,此刻才知道,郑某06年在一同事故中逝世。他以为已然郑某现已逝世了,这笔告贷应该由郑某的妻子来还。王某以为,在郑某签定这张欠据的时分,金某和郑某的离婚判定书正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收效,因而,这笔欠款应视为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起欠款,金某应替其老公还账。他多次找到金某要求其还账,却遭到金某的多次回绝,乃至避而不见。无法之下,王某只得将金某告上了江油法院,要求金某为其前夫还清所欠的债款,并由其承当诉讼费。
江油法院经审理以为,合法的债款的存在是公民承当债款职责的根底。尽管郑某为王某出具欠据的时刻,法院的离婚判定书并未收效,但在江油法院布告期间郑某的告贷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一起,王某未能供给相关的依据证明金某知道前夫向其告贷一事。江油法院最终作出判定,驳回了王某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