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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供参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06:0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计算数据的告诉
川高法民一〔2014〕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说第二十条规则:“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刻和收入情况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依照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核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核算”、第三十五条规则:“本解说所称‘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乡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员工平均工资’,依照政府计算部分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计算数据确认。‘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争辩完结时的上一计算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说,我院从国家计算局四川查询总队和四川省计算局获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计算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底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时参阅:
1、2013年四川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3、2013年四川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16,343元
4、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6,127元
5、2013年全省员工平均工资41,795元
6、2013年度各职业员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因为上一年的计算数据须在计算后发布才干获得,因而省法院准则大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计算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计算数据。
特此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3日
附:2013年度各职业员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一、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工作人员:53,896元
(二)乡镇团体单位工作人员:39,112元
(三)内资外资和港澳台出资单位工作人员:43,857元
(四)乡镇私营单位工作人员:29,830元
二、职业类别
(一)农、林、牧、渔业29,416元
(二)采矿业41,540元
(三)制造业37,519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出产和供给业58,181元
(五)建筑业35,289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34,976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331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27,633元
(九)信息传输、核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618元
(十)金融业74,682元
(十一)房地产业40,001元
(十二)租借和商务服务业35,789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能服务业70,65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办理业33,285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补和其他服务业28,005元
(十六)教育业48,695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57,541元
(十八)文明体育和娱乐业43,257元
(十九)公共办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8,635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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