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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暂行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0:03

郑州市技能合同裁定委员会办案暂行规矩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能合同法》和《技能合同办理暂行规定》,正确处理技能开发、技能转让,技能咨询、技能服务合同争议胶葛,保护技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矩。 
第一章 申述与受理 
第一条:裁定请求。当事人请求裁定应当向本裁定机关递送请求书,并附裁定协议,请求书应当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述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地址、电话,申述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 
2、被诉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地址、电话,被诉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 
3、请求的理由(现实和通过)和要求; 
4、依据、证人名字和地址、电话,并附有原技能合同副本,交游函件、单据,有关技能资料和技能点评判定文件等。托付署理人请求裁定的,应有授权托付并注明署理期限。 
第二条:案子的受理 
1、受理裁定案子应一起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争议两边在技能合同中有裁定约好,或过后达到了裁定协议,局势约好将技能合同争议提交本裁定机关进行裁定。 
(2)争议两边中一方向本裁定机关提出裁定请求。 
2、本裁定机关不受理下列案子: 
(1)原技能合同中没有裁定约好,过后又没有达到裁定协议。 
(2)约好裁定的机关不是本机关; 
(3)超越技能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请求裁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许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核算。) 
第三条:立案 
本裁定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天内立案,并告诉申述方按争议技能合同金额的份额予交案子受理费。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天内告诉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庭审预备 
第四条:裁定庭组成或独任裁定员的确认。 
本机关受案后,裁定委员会主任或许副主任以为核案子能够运用简易程序时,可确认独任裁定员人一人对案子进行裁定。不宜运用简易程序时,应指定首席裁定员一人和裁定员二人组成裁定庭进行裁定。被指定的裁定员以为办案不适宜时,应当自行提出逃避,当事人发现裁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请求他们逃避。 
第五条:本裁定机关受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述书副本发送被诉人,告诉其在收到申述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依据,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许署理人托付署理书、被诉人没有准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子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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