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被保险人驾车被甩出车外死亡的保险人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1:28
【案情】
2012年7月13日7时30分许,潘某驾驭自己一切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X560线由北向南行进至22km 150m处时,在下坡过程中车辆忽然失控并翻下路东侧李某家的农田里,形成被甩出车外的驾驭人潘某当场逝世,正在农田干活的李某受伤、农田及车载水泥和车辆受损的严峻交通事端。该路途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驾驭人潘某未按照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及安全操作标准驾驭机动车,差错严峻,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李某在此次事端中没有差错,不承当事端职责。经判定,潘某系重度颅脑危害而逝世的。
潘某的主、挂车均在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和第三者职责稳妥,且主车还投保了驾驭员车上人员职责险。其间,主、挂车的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逝世伤残补偿限额均为11万元人民币,第三者职责稳妥的职责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驾驭员车上人员职责险的职责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该稳妥合同的投保人及被稳妥人均为潘某。稳妥期间自2012年2月12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11日24日时止。事端发作后,潘某近亲属向稳妥公司报案、索赔,并向李某补偿了3800元医疗费。稳妥公司依据机动车上人员职责险革除条款的规则,以潘某驾驭的被稳妥机动车与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为理由,向潘某近亲属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无法之下,潘某近亲属将稳妥公司作为被告依法提起了诉讼,要求稳妥公司赶快补偿原告因潘某逝世而发作的逝世补偿金、伤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2万元,并要求稳妥公司给付原告已向李某补偿的3800元医疗费。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潘某的近亲属已向李某补偿的3800元医疗费,稳妥公司应当给付,没有任何争议;关于稳妥公司不该当向潘某近亲属承当驾驭员车上人员职责险及第三者职责稳妥的补偿职责,也根本不存在不合。可是,对稳妥公司应否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却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不该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应当驳回潘某近亲属的这项诉讼恳求。理由是,潘某在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时,不只是本车的驾驭员,并且是本车的被稳妥人。《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以下简称《交强险法令》)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则,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规模内只对本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产业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别的,潘某在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时,依然是闯祸重型半挂车的车上人员,并非车外第三者,稳妥公司不该当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规模内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对潘某近亲属补偿因潘某逝世而发作的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2万元人民币。理由是,潘某在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时,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第三者,稳妥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路途交通事端司法解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的被稳妥人潘某在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时,已从车上的司机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交强险法令》尽管将第三者规则为本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但《道交法》规则的第三者的意义是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时,处于机动车外的受害者,并未将本车人员、被稳妥人这些受害人扫除于第三者之外。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差异在于,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瞬间,人员处于车上仍是车外。假如人员处于车上,或许人员正在上、下车傍边,则应当确定为车上人员;假如人员处于车外,且不存在上、下车现象,则应当确定为第三者。司乘人员与第三者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必定条件下可以彼此转化。本案中,潘某是因为车辆在下坡过程中失控而被甩出车外逝世的。车辆失控是本起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原因,潘某逝世、李某受伤及车辆、水泥、农田受损是本起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成果。路途交通事端的形成,不能以事端发作的原因加以衡量,而应当以事端发作的成果加以判别。假如将车辆失控确定为本起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瞬间,这不只是违法的,并且对潘某也是不公正的。详细到本案,潘某究竟是被甩出车外摔死的,仍是被失控的车辆碾压、磕碰而死的,或许是被车上掉落的水泥砸击而死的,难以确定。因稳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潘某是被甩出车外摔死的,也未能举证证明潘某是被车上掉落的水泥砸击而死的,故应当推定潘某是被失控的车辆碾压、磕碰而死的。这种推定不只是合法的,并且对潘某也是公正、合理的。本案的受害人潘某在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时已脱离车体,不再操作和操控车辆,也不再实行司机的驾驭职责,其现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第三者。
《交强险法令》之所以将本车人员及被稳妥人扫除于受害第三者之外,其意图是为了保护稳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本车人员及被稳妥人在未发作稳妥事端的情况下谎报发作了稳妥事端;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稳妥事端发作后,以假造、变造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许其他依据,假造虚伪的事端原因或许夸张丢失程度等稳妥诈骗行为的发作。本案中,潘某逝世完全是因为稳妥车辆失控,其自己无法操控而被甩出车外这一片面毅力以外的原因所形成的,并不存在《稳妥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稳妥诈骗景象。《交强险法令》尽管将本车人员及被稳妥人扫除于第三者之外,这在必定程度上可以防备路途交通事端道德风险的发作,但这种限缩性解说不只不能适应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发展趋势,并且也有违《道交法》的立法意图。因而,在适用《交强险法令》时,应当对第三者的规模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扩展解说。事实上,《路途交通事端司法解说》第十七条已将处于本车以外的投保人归入第三者规模加以保护,并由稳妥公司在承保交强险的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从立法层面上扩展了第三者的确定规模。实践证明,在缔结产业稳妥合同过程中,车辆的投保人绝大多数为被稳妥人。本案的被稳妥人潘某即为投保人,依法应当确定为闯祸车辆的受害第三者。 其次,稳妥公司在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时,应当承当无差错职责。《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交强险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相同规则:“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稳妥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路途交通事端司法解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还特别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危害,当事人恳求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一)驾驭人未取得驾驭资历或许未取得相应驾驭资历的。”从以上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的规则可以看出,稳妥公司在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产业丢失时,尽管其没有差错,但依然要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是法定的,并不附加任何条件。不论被稳妥机动车有无职责,不论驾驭人员有无差错,只要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稳妥公司均应依法在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稳妥公司不承当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补偿职责,不只会违反上述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的强制性规则,并且会危害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难以收到杰出的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本案的驾驭人潘某尽管没有按照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及安全操作标准驾驭机动车,对该路途交通事端的发作存在较为严峻的差错,但稳妥公司依然应当依法在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承当无差错补偿职责。尽管《路途交通事端司法解说》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稳妥公司在补偿规模内向侵权人建议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这并不影响本案中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的职责承当。别的,即便稳妥公司在另案中建议追偿权,也只能在补偿规模内向侵权人潘某进行,而不能向潘某的近亲属建议。不然,不只会违反法令规则,并且会发作被建议主体不适格现象。
最终,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立法意图,便是为了保证机动车路途交通事端受害人可以依法得到补偿,促进路途交通安全。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就其实质而言,依然归于一种第三者职责稳妥,但其究竟不同于第三者职责稳妥。该稳妥具有缴费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特征,明显不同于自愿缴费的商业性第三者职责稳妥。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立法主旨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调和与安稳。稳妥公司收取稳妥费的意图,不是为了盈余和扩展再稳妥事务,而是为了最大极限地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使受害第三者可以取得根本的社会救助和权益保证。假如让受害第三者这一弱势群体,接受因驾驭人员的差错而遭受人身伤亡得不到稳妥公司补偿这一法令结果,这不只会违反路途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立法主旨,并且也难以保护社会的调和与安稳。尽管《交强险法令》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了稳妥公司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规模内只对本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产业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可是《交强险法令》规则的内容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内容相冲突。《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法令,《交强险法令》是国务院拟定的法规。法令是上位法,法规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效能要高于下位法,故在适用法令时,要优先适用上位法,而不能直接适用下位法。就本案而言,要优先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而不能直接适用《交强险法令》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因而,稳妥公司不能按照《交强险法令》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将受害人潘某扫除于第三者之外,并对其遭受的人身危害回绝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驾驭人潘某尽管没有按照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驭机动车,违反了《道交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可是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正告、罚款、暂扣或许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不能因而革除稳妥公司在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承当无差错的补偿职责。何况,稳妥公司在与潘某签定稳妥合同时明知潘某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投保的机动车不符,却与其签定了相关稳妥合同,并收取了相应的稳妥费用,认可了潘某的违法驾驭行为,其本身的职责也是不行推脱的。别的,该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而不能确定为“产业稳妥合同胶葛”。不然,不只会形成案子定性及适用法令过错现象,并且会危害受害第三人潘某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护社会的调和与安稳。
需求阐明的是,因本案受害人潘某未按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驭机动车,且投保的驾驭员车上人员职责险及第三者职责稳妥均为商业性稳妥,故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职责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条款》的职责革除条款及《稳妥法司法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稳妥公司不该当向潘某近亲属承当驾驭员车上人员职责险及第三者职责稳妥的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作为被稳妥人的驾驭人潘某尽管是在车辆失控的情况下被甩出车外逝世的,但车辆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瞬间,其已从车上的司机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故稳妥公司应当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路途交通事端司法解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补偿潘某近亲属因潘某逝世而发作的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2万元人民币,并对潘某近亲属现已补偿李某的3800元医疗费,依法予以给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