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工程转包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3:48
在许多时分,假如有一个大的工程,那么相关的人在承揽之后就会进行转包,那么在这个转包的过程中,有哪些法令特征?相关的规则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工程转包的法令特征都有哪些
1、转包的界说
《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则:本法令所称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建造工程后,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给别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别人承揽的行为。”因而转包的界说能够归纳为:承揽单位承揽建造工程后,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职责,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第三人承揽的行为。
2、转包的法令特征
依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造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公布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怎么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则,笔者以为转包具有下列法令特征:
(1)转包人不实行建造工程合同悉数职责,不实行施工、办理、技能指导等技能经济职责。转包人在承揽工程后,并不建立项目经理部,也不派遣技能人员和办理人员对工程建造进行办理和技能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办理费的方法,将悉数工程转让给转承揽人,转包人不实行建造工程合同中应由承揽人(转包人)实行的悉数职责。
(2)转包人将合同权力与职责悉数转让给转承揽人,转承揽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现实合同联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造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实行原合同约好的悉数建造工程使命,悉数的建造工程均由转承揽人完结,这样在转承揽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现实合同联系。
(3)转包人对转承揽人的实行行为承当连带职责。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联系的前提下,转承揽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现实合同联系,转承揽人应就建造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当职责。一起,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造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当职责。
本质属性
要剖析转包的本质属性,首先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榜首,转包后,转包人是否退出了原合同联系,原合同联系是否停止。
第二,转包后,转承揽人是否替代了原合同中承揽人的当事人的位置,假如不是,转承揽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建立了什么样的合同联系。
有观念以为,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退出原合同联系,转承揽人获得了原合同中转包人的当事人位置。这种观念值得商讨,因为转包虽然在理论可归属于为合同的转让领域即权力与职责的归纳转让,可是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建造部公布实施的《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均制止转包行为,即转包为我国法令法规所制止,转包因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效,所以转包并不适用于我国《合同法》关于权力与职责转让的规则。在转包的情况下,不管转包人是否获得原合同发包人或承揽人的赞同,转包行为均是无效的,但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同转让却是合法有用的,只需转让方获得合同相对方的赞同,转让行为便是有用的。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转包人不实行建造工程合同悉数职责,不实行施工、办理、技能指导等技能经济职责,转包人将合同权力与职责悉数转让给转承揽人,转承揽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现实合同联系。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