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8:25
有朋友问关于单位违法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位置?这个是什么样的一个问题呢?很杂乱的吗?其实并不杂乱的,有许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关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单位违法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位置?
一.单位违法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位置
单位违法能否成为违法主体的争辩跟着有关法令的明确规定而构成一致观念,单位可以成为违法主体,相同也可以参与刑事诉讼,单位违法不同于自然人违法,因而确认单位违法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有利于完成对单位违法的赏罚。
因为单位违法一般实施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产业刑的一起,对有关责任人员也要处以人身刑,因而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将单位违法案件的被告人分为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个法人被告人或许一起有数个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违法案件中的一起被告人。单位作为刑事被告人参与诉讼,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既包含代表单位行使实体权力也包含代表单位行使诉讼权力,法定代表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视为单位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单位行使辩解权,请求回避,请求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提问或经审判长答应直接提问和最终陈说以及上诉、申述等。一起也应实行单位被告人的诉讼责任。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成果,由法人承当。
可是当法定代表人在单位违法案件中一起也是直接责任人被追查刑事责任时,则具有双重身份,有违辩解的规矩,所以笔者对单位违法案件被告人主体建议只列法人单位为被告人,而将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属于单位被告人的身份参与单位违法的诉讼活动,以平衡单位违法的刑事诉讼程序。
如果您状况比较杂乱,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