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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7:13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子,应当充沛保证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解权力。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解权以外,还能够托付辩解人辩解。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解人:
(一)正在被执行惩罚或许处于缓刑、假释检测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许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则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能够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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