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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5:4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国有土地运用权
出让出入处理的告诉
国办发〔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处理,严厉维护犁地,推动土地节省集约运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造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出入归入当地预算,施行“出入两条线”处理,是执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行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大纲》、《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告诉》(国发〔2006〕31号)的规则,经国务院赞同,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清晰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入规模,加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处理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法装备国有土地运用权获得的悉数土地价款,包含受让人付出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详细规模包含:以投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所确认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或依法运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造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典当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宅按照规则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动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用处、容积率等土地运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或改变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则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收效后能够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处理部分依法租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租借划拨土地上的房子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运用者以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处理费),同时归入土地出让收入处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分担任征收处理,可由国土资源处理部分担任详细征收。国土资源处理部分和财政部分应当催促土地运用者严厉实施土地出让合同,保证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当地国库。当地国库担任处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区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事务,保证土地出让出入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好足额交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用缴款凭据的,国土资源处理部分不予核发国有土地运用证。要完善准则规则,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运用证的,回收土地运用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查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职责。现已施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处理准则改革的当地,土地出让收入归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处理准则改革规模,一致收缴收据,标准收缴程序,进步收缴功率。任何区域、部分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施行“零地价”,乃至“负地价”,或许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助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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