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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0:55
偷盗罪是侵略产业型案子中最常见的一种违法,也是司法机关常常处理的一种刑事违法案子。因为违法阶段的不同,在科罪处分中常常困扰着咱们的办案人员,接下来听讼小编就详细剖析下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
偷盗罪的既遂与未遂
区别违法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违法行为施行完成为既遂,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到达意图为未遂。在处理偷盗案子时除了极少数违法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资产或许国家珍贵文物为偷盗方针的未遂案子应当科罪处分外,绝大多数偷盗案子都有必要到达必定的数额才科罪。因而,违法分子指向的违法地址不同,详细违法目标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把握偷盗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以为,要依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界说和偷盗违法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剖析判定。
首要,有必要看偷盗违法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所谓齐备,便是要要点把握行为人的片面动机和意图与客观方面是否采纳隐秘手法将资产实践操控。也便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片面上有必要有以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不然虽然客观上有隐秘的行为也不可能是偷盗。一起要仔细剖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资产和将资产盗取后操控的程度,也便是获取资产的实践成果。其次,还要要点研讨和剖析资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资产的操控规模和空间。因资产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资产操控规模和空间在不同的时刻和不同的条件下,规模和空间是不同的。要精确界定资产操控规模后才干精确确定资产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操控的资产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偷盗违法行为人行为状况和成果状况与资产所有人或保管人资产失控状况进行剖析,看偷盗违法分子是否实践操控资产和资产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彻底失控。
因而,笔者以为,辨别偷盗违法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偷盗行为的主客观实践情况进行全面剖析,以坚持“实践操控 彻底失控”为妥。这种观念更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违法后其行为是否到达意图为既遂与未遂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如有依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在客观上施行了隐秘盗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为偷盗既遂:
一、 入户偷盗,将资产盗出野外的;
二、进入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偷盗,将资产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偷盗,将资产盗出该企业界独立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偷盗单位或别人资产,将偷盗的资产躲藏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运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一起工作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偷盗其他单位资产,将资产盗离单位工作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偷盗,将盗得的资产已经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铺货台内偷盗,将盗得的资产带离该货台售货员实践操控的规模或躲藏的;
八、扒窃资产,将扒的资产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许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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