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如何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7:18
【案情】
2007年6月1日15时53分某县家具有限公司的雇佣保安人员李某,在厂门口值勤时被郑某驾驭的小汽车撞伤,致使李某重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李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共花费487171元。经李某家人请求其作业的某县家具有限公司在付出2万元后,对李某的剩下医疗费用一向回绝付出。因而李某以某县家具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与某县家具有限公司是雇佣联系,仍是劳作联系出现不合,构成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县家具有限公司是雇佣联系,本案应按原告所建议的侵权之诉处理。本案中李某受雇于某县家具有限公司,与某县家具有限公司并没有签定劳作合同。李某与该公司系雇佣联系,依据《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11条规则,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假如雇员没有成心和重大过失,雇主应该承当雇员受危害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某县家具有限公司之间是劳作联系,应该依照《劳作法》、《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告不能对用人单位某县家具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危害诉讼,有必要先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决议不服的,才干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尽管没有劳作合同,但被告作为合法的企业法人,其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原告作为该公司的保安人员应当也享有工伤保险,因而并不由于其与该公司没有签定劳作合同而不成立劳作联系,故应驳回原告申述。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简单混杂。精确的差异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是断定在作业中受伤是工伤仍是人身危害的要害,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的首要差异在于二者的主体不同。劳作联系的主体的一方有必要是用人单位。即有必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别工商户,而雇佣联系的主体的两边都是自然人。只要是依法挂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依法挂号的个别工商户,不管他们是否和劳作者之间签定有劳作合同 ,他们工之间的联系都归于劳作联系,是一种现实的劳作联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关于被依法吊销执照和吊销挂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作者之间的联系仍然是劳作联系,依据劳作社会保障部《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第二条条的规则,关于需求处理挂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个别经济组织而没有依照有关规则处理的,按不合法用工处理,归于现实劳作联系。雇佣联系的两边从事的是一种劳务联系,雇佣联系的两边主体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调集。雇主的不同是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的首要差异。在本案中被告某县家具有限公司是合法的法人,并不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调集,因而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县家具有限公司之间是劳作联系而非雇佣联系。
二、劳作联系中发作的胶葛方面,首先要通过劳作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对裁定不服的才干向法院申述,实施裁定前置程序。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受伤,归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进行补偿。本案中原告应该先向有关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不服再向相关法院提申述讼。法院驳回原告申述正确。
2007年6月1日15时53分某县家具有限公司的雇佣保安人员李某,在厂门口值勤时被郑某驾驭的小汽车撞伤,致使李某重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李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共花费487171元。经李某家人请求其作业的某县家具有限公司在付出2万元后,对李某的剩下医疗费用一向回绝付出。因而李某以某县家具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与某县家具有限公司是雇佣联系,仍是劳作联系出现不合,构成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县家具有限公司是雇佣联系,本案应按原告所建议的侵权之诉处理。本案中李某受雇于某县家具有限公司,与某县家具有限公司并没有签定劳作合同。李某与该公司系雇佣联系,依据《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11条规则,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假如雇员没有成心和重大过失,雇主应该承当雇员受危害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某县家具有限公司之间是劳作联系,应该依照《劳作法》、《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告不能对用人单位某县家具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危害诉讼,有必要先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决议不服的,才干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尽管没有劳作合同,但被告作为合法的企业法人,其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原告作为该公司的保安人员应当也享有工伤保险,因而并不由于其与该公司没有签定劳作合同而不成立劳作联系,故应驳回原告申述。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简单混杂。精确的差异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是断定在作业中受伤是工伤仍是人身危害的要害,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的首要差异在于二者的主体不同。劳作联系的主体的一方有必要是用人单位。即有必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别工商户,而雇佣联系的主体的两边都是自然人。只要是依法挂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依法挂号的个别工商户,不管他们是否和劳作者之间签定有劳作合同 ,他们工之间的联系都归于劳作联系,是一种现实的劳作联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则,关于被依法吊销执照和吊销挂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作者之间的联系仍然是劳作联系,依据劳作社会保障部《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第二条条的规则,关于需求处理挂号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个别经济组织而没有依照有关规则处理的,按不合法用工处理,归于现实劳作联系。雇佣联系的两边从事的是一种劳务联系,雇佣联系的两边主体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调集。雇主的不同是劳作联系和雇佣联系的首要差异。在本案中被告某县家具有限公司是合法的法人,并不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调集,因而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县家具有限公司之间是劳作联系而非雇佣联系。
二、劳作联系中发作的胶葛方面,首先要通过劳作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对裁定不服的才干向法院申述,实施裁定前置程序。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受伤,归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进行补偿。本案中原告应该先向有关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不服再向相关法院提申述讼。法院驳回原告申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