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6:32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当公民进行社会活动,保护社会秩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则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能够按照本法的规则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挂号的项目包含: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证件的有用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仅有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规范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运用规范汉字和契合国家规范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机关依据本区域的实际状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挂号的内容,能够决议一起运用实施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许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用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时刻。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时刻有用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用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款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拟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一致制造、发放。居民身份证具有视读与机读两种功用,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则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公民警察对因制造、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久居的,华裔回国久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久居并被同意参加或许康复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处理常住户口挂号时,应当按照本法规则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请求收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挂号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用期满、公民名字改变或许证件严峻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请求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挂号项目呈现过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收取新证时,有必要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掉的,应当请求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景象的,能够请求换领、换发或许补领新证。公民处理常住户口搬迁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化的状况,并奉告自己。
第十二条 公民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则及时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挂号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区域,处理时刻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的时刻不得超越三十日。公民在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运用居民身份证的,能够请求收取暂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则及时予以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则。
第三章 运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求证明身份的,有权运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回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挂号项目改变;
(二)兵役挂号;
(三)婚姻挂号、收养挂号;
(四)请求处理出境手续;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需求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景象。
按照本法规则未获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则的有关活动,能够运用契合国家规则的其他证明方法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公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出示法令证件,能够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求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控制时,需求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作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求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令规则需求查明身份的其他景象。
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回绝公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法令规则,别离不同景象,采纳办法予以处理。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可是,公安机关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履行监视居住强制办法的景象在外。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正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用虚伪证明资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租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不合法扣押别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许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别人居民身份证或许运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运用假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假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假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制造、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当,收受别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
(二)不合法改变公民身份号码,或许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则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许成心登载虚伪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则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走漏因制造、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民请求收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规范,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对城市中收取最低日子保证金的居民、乡村中有特别日子困难的居民,在其初度请求收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日子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度请求收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能够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则。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悉数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现役的公民解放军武士、公民武装警察请求收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令一起废止。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令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在按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用期内,持续有用。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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