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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购物卡销售的申报纳税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9:35

商业企业的出售方法比较多,促销手法更是形形色色,购物卡便是比较典型的一种出售方法。交税人以出售购物卡方法出售货品的行为应怎么征收增值税,成为现在税务机关和商业企业比较重视的问题。
【例】某大型购物中心2009年9月完成出售收入9000万元,其间钱银资金8000万元,购物卡1000万元。以购物卡为收款凭证,购货方在该购物中心购物而预收货款2000万元(假定本月发放的购物卡没有发作购物事务)。下面仅就购物卡的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和销货发票何时开具进行剖析。
《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则,法令第一条所称出售货品,是指有偿转让货品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获得钱银、货品或许其他经济利益。从法令和细则对出售货品行为的详细规则能够看出,出售货品行为确实认有两个条件:1.有偿;2.转让货品的所有权。所谓货品所有权,是指货品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货品所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货品所有权的转让,实践便是对货品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权的转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则,承认出售产品收入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企业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首要危险和酬劳搬运给购货方”,危险和酬劳的搬运是指将货品所有权上及其有关的首要危险和酬劳一起搬运给购货方。
尽管《增值税暂行法令》与会计准则对承认出售货品(出售收入)行为的表述不同,但均着重货品所有权搬运这个条件。由此可见,“有偿”和“转让货品的所有权”是判别增值税出售货品行为是否建立的基本条件,这两个条件是并排的,只要一起契合方能承认。
《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九条规则,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增值税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为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法令》对交税责任发作时刻确实认是建立在法令第一条出售货品行为建立的根底上,该购物中心2009年9月以出售购物卡方法出售货品行为,此刻仅从付款方获得钱银,并没有向付款方转让货品的所有权,所以不构成出售货品的条件,收取的货款2000万元不属于收讫出售金钱性质,不承认交税责任。相同,法令中“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则,也是以出售货品行为建立为根底。如出售货品行为建立并开具了发票,则不管选用细则中规则的何种出售结算方法,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承认交税责任。如出售货品行为不建立而开具了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作运营事务承认运营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作运营事务一概禁绝开具发票。对此行为应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按未按规则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分,但不因而而改动增值税交税责任时刻。企业发放购物卡时还未发作税法规则的出售货品行为,不得开具发票,应该在持卡人向购物中心购物时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则,法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按出售结算方法的不同,详细为:采纳直接收款方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是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款或许获得讨取出售款凭证的当天;采纳预收货款方法出售货品,为货品宣布的当天。该购物中心收取的货款2000万元,因为不构成出售货品的条件,没有承认交税责任,收取的货款应为预收性质,所发放的购物卡只不过是收款的凭证,是一种附带条件的不行吊销的、只能在本购物中心购物的要约。因而,发放购物卡而收取的货款行为不是细则中规则的“直接收款方法出售货品”。当持卡人向购物中心凭卡购物时,则完成了细则第三条规则的转让货品所有权的进程,承认出售货品行为建立的两个基本条件悉数具有,这时应按“预收货款方法出售货品”承认增值税交税责任的发作。
因而,该购物中心2009年9月应对出售货品收入9000万元承认增值税交税责任,关于本月预收的货款2000万元,因为没有在9月发作购物事务,致使所购买的货品种类、数量等无法承认,没有向付款方转让货品的所有权,作为收款凭证给付款方的购物卡不契合税法规则的出售货品的条件,不承认增值税交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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