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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引起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7:24
相关事例:
张某与李某于1995年10月在北京市某区挂号成婚。婚后,置办了三处房产、一辆轿车。其间三处房产权利人挂号在张某名下,一辆轿车购买时挂号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爱情不好,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挂号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好:“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爱情不好自愿离婚,经两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到如下协议:
一起产业已切割结束,两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育。上述事项,两边确保实在实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秘、诈骗、职责自傲。”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产业切割与男方发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产业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挂号离婚。因为离婚协议仅对人身联系及子女抚育进行了约好,未触及任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详细内容。因为原、被告名下的产业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切割夫妻一起共有的房子等产业。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两边约好原告名下的轿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产业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担负。被告以为,两边在民政局达到的离婚协议系实在的,现原告称夫妻一起产业未切割,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子女抚育问题争议不大,即便有争议,也能够很简单经过法院处理。但产业问题却缝隙较大,“产业已切割结束”意味着两边对产业的数额、切割的计划、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起,并处置结束。可是,有哪些产业、怎么进行切割协议傍边却没有表现。这样,会发生两种敌对的观念:
第一种,辩方的定见,已然产业切割已结束,阐明产业已没有必要切割,在谁名下就归谁一切;
第二种,诉方的定见,已然没有清晰约好产业的详细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好不明没有切割,应当依法切割。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为夫妻一起产业。离婚时,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可由两边协议处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育、产业切割所达到的协议,均系实在意思标明。“一起产业切割已结束”,既反映两边处理产业的合意,又标明该合意已实践实行,且未发现此项协议存在诈骗、钳制等状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令约束力。原告建议切割产业并非离婚时被告藏匿或遗失的产业。尽管被告名下的产业多于原有告,但协议中,两边只约好两个儿子归被告抚育,而未建立原告的职责。被告单独承当哺育两个儿子的职责,要操控必定的产业、人力,多分得产业是在情理之中的。何况,衡量产业切割协议是否公正,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仅有的规范。原、被告究竟曾为夫妻,在切割一起产业时,除了朴实的利益外,不免掺杂其他要素。从两边各自操控名下的产业来看,本质两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约好。故,关于原告要求切割挂号离婚后夫妻一起产业的诉请,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撑。
原告关于此判定不服,已上诉至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现在,此案正在持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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