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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0:03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依据《解说》第11条的相关规则,债款人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榜首,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解说》第13条规则:“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决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
第三,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关于没有届至实行期的债款,因债款人是否有不能完成债款之风险尚难意料,即便债款有风险也应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妥。[7]
第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至于“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解说》第12条明确指出:“……是指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
(二)行使方法
依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代位权须以诉讼方法为之,不得以私力恳求。
(三)诉讼的统辖和当事人的确认
《解说》第14条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第16条规则:“债款人以次债款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款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债款人为第三人。”
(四)次债款人的抗辩权
《解说》第18条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能够向债款人建议。 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贰言,经审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驳回债款人的申述。”
(五)代位权行使的效能
《解说》第20条规则:“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该条规则使债款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款具有了排他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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