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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遭不幸 调解结案须当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2:42
交通事端遭不幸 调停结案须留神
一旦发作交通事端,关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补偿金额较小或许尽管补偿金额较大,但当事人能够供给担保的,能够挑选调停方法,快速处理胶葛;可是,关于争议较大或许当事人或许人间蒸发、无迹可寻的,应当在事端处理过程中留下对方有用的联络地址、电话、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车辆保险公司、投保状况等,以便于申述,如能取得对方产业信息,如房子、车辆产权状况、银行账户等,则更有利于日后实行到位。切忌在未拿到相关补偿金钱之前就出具收条等对己方严峻晦气的文书!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汤先生的母亲黄某遭受交通事端不幸逝世。交警支队事端确定黄某与事端车辆司机柳某承当平等职责。嗣后,汤先生一家本着人死不能复生及排难解纷的宽恕情绪,在交警的调停下与柳某达到了调停:柳某补偿逝世补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抢救费用、精力抚慰金等各项丢失合计19万元整,分期付出,最终一笔补偿款10万元待柳某保险公司理赔结束后一次性付出。据汤先生反映,在收到最终一笔补偿款之前,交警奉告为了柳某能够顺畅理赔,取得保险金付出补偿,要求汤先生出具现已收到一切补偿款的收条,一起由柳某出具未付金额的欠条给汤先生。汤先生竟然也鬼使神差般出具了这样一份收条。然时过数月,汤先生见柳某一向未付出补偿余款,电话也联络不上,才感到事态不妙。经查询,刘某现已从保险公司理赔结束,领取了保险金。百般无奈之下,汤先生只好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撑了汤先生一家恳求柳某付出补偿余款及律师费等诉讼恳求,但由于找不到柳某自己,拿到胜诉判定的汤先生想要拿到补偿余款,仍然困难重重。现本案正在实行过程中……
释法:
在交通日益兴旺的今日,尤其是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道路上车流不息,稍有不小心,便或许变成车毁人亡的惨剧。那么,在遭受不幸之后,怎么才干合理、合法、妥善地处理胶葛,化解矛盾?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则,途径有二,一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停下两边达到调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调停书,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述,由人民法院掌管达到调停或许依法判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并非处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必经程序,更不是终极收效程序。
而实际中,保险公司理赔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对方当事人出具现已取得补偿的依据或许法院的收效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柳某付出保险金正是根据汤先生出具的收条,由此,保险公司也不再对汤先生承当补偿职责,汤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大门已然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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