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23:01收养是按法令规则条件和程序领养别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无血亲联系人之间发生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法令行为。收养联系的公证是指对收养联系当事人树立收养联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涉外收养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国法令。现在,我国现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16个国家树立了跨国收养合作联系。这些国家的收养法虽各有特点,但根本准则与我国收养法令没有大的抵触。
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则,收养联系依在民政部门处理挂号手续而树立。对与我国树立收养合作联系的国家的公民、华裔、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资料处理认证,在我国国内挂号树立的收养行为,依据当事人需求,可在我国国内处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华裔之间在国外收养,当事人应在寓居国依法处理有关收养手续,我国驻外使(领)馆现在不为其处理收养公证。
来华收养应提交的资料:
1、外国人来华收养我国儿童应当恪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挂号方法》等有关规则,严厉依照规则的程序,由本国政府或许政府托付的收养安排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工作、经济收入和产业情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赞同其收养子女证明、家庭情况陈述。上述文件须经其寓居国有关组织公证、认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
2、华裔以及寓居在港、澳、台区域的我国公民在国内收养儿童应提交的首要资料:
(1)久居国外的华裔(包含久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应提交:护照、收养申请书和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上述证明资料原则上应经其寓居国有关公证组织公证及其外交组织或授权组织认证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华裔的出生地、婚姻订立地是我国,有关收养人年纪、婚姻情况的证明资料可由我国有关组织出具。
(2)久居香港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内地收养儿童应提交:收养申请书、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香港同胞回乡证、经我国司法部托付的香港托付评判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如香港居民中的我国公民的出生地、婚姻订立地是我国内地或许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情况的证明资料也能够由我国内地有关组织出具,或许外国有关组织公证、认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澳门居民中的我国公民应提交:收养申请书、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区域有关组织出具的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如澳门居民中的我国公民的出生地、婚姻订立地是我国内地或许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情况的证明资料也能够由我国内地有关组织出具,或许外国有关组织公证、认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台湾居民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在台湾区域寓居的有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用期内的游览证件、经台湾区域公证组织公证的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有无子女、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如台湾居民的出生地、婚姻订立地是大陆或许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纪、婚姻情况的证明资料也能够由大陆有关组织出具,或在外国有关组织处理公证、认证手续,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