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受理刑事案件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7:29
有许多案子在通过一审的时分,两边或许会不服判定,成果这个时分就能够提起上诉,那么二审法院受理刑事案子的规模有哪些?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二审法院受理刑事案子规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榜首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检查,不受上诉或许抗诉规模的约束。
一起犯罪的案子只要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检查,一并处理。
在此基础上,《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九条规则: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榜首审判定的上诉、抗诉案子,通过审理后,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的,应当裁决驳回上诉或许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定确定现实没有过错,但适用法令有过错,或许量刑不妥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依据不足的,能够在查清现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关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则发回从头审判的案子作出判定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或许裁决,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由此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全面检查准则。
刑事诉讼法的这个规则,是否具有合理性,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笔者以为,二审法院关于一审判定中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当事人也没有上诉的部分进行从头检查和判定,既不契合诉讼的基本原理,也不契合诉讼经济的准则,应当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予以改正。首要理由是:
榜首,二审法院关于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的一审判定部分进行从头检查,违反了控审别离的基本准则。
依照现代诉讼中公认的控审别离准则,没有申述就不能有审判,这个准则在二审程序中的天然延伸便是:没有上诉或许抗诉,就没有二审。这不只意味着没有上诉或许抗诉,就不能发动二审程序,并且一起意味着二审的规模不得超出上诉或许抗诉的规模。
固然,在审判实践中,上诉或许抗诉的理由或许涉及到整个案子现实,不全面检查就无法判别一审判定是否确有过错,特别是在一起犯罪的场合,一旦有被告人上诉或许检察机关的抗诉,二审法院有必要要对一起犯罪的现实进行全面检查,此后才干分辩主犯与从犯然后判别一审判定所确定的现实、所区分的职责和适用的法令是否正确。可是也应当看到,在许多状况下,上诉或许抗诉的案子并不都涉及到案子的悉数现实或许不查清案子现实就无法判别适用法令是否正确的问题。例如,当一个案子涉及到多个现实而被告人或许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只对其间一个现实提出上诉或抗诉时,一审判定中所确定的其他犯罪现实,即意味着控诉方和辩解方都现已认可。在这种状况下,二审法院检查上诉或许抗诉恳求,就没有必要再对全案进行检查。在一起犯罪的案子中,相同存在这种状况,即当一个一起犯罪案子中涉及到多起犯罪现实而被告人或许检察机关只对一审判定中确定的某一起犯罪现实的确定或许职责区分或许法令适用提出上诉或许抗诉时,一审判定中对其他犯罪现实的确定及其法令适用,控辩两边并没有争讼,二审法院也就没有检查的根据和理由。此外,假如一个案子只要一个犯罪现实,可是当控辩两边对一审判定所确定的现实没有争议,而一方仅仅对定性或许量刑提出上诉或抗诉时,二审相同也没有必要再对全案的现实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必要,而应当以一审判定中确定的犯罪现实为根据,处理定性或许量刑问题。
第二,二审法院关于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的一审判定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准则,或许使二审法院处于非常为难的地步。
二审全面检查的成果,或许改动一审法院通过审理所确定的案子现实。当这种案子现实是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的案子现实时,关于控辩两边都已认可的、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案子现实,由二审法院予以推翻,必定形成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的对立。
在只要被告人上诉的状况下,二审法院全面检查的成果,彻底有或许改动一审法院对案子性质的确定。假如这种改动是加剧案子性质时,二审法院就处于一种两难地步:依照自己所确定的案子现实及其性质,理应加剧被告人的惩罚,可是这样做必定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准则,而不加剧被告人的惩罚,则又违反了“有错必纠”的准则。
在被告人没有上诉而检察机关或许自诉人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或许上诉的状况下,二审全面检查的成果,有或许是以为一审判定量刑畸重。在这种状况下,假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就不契合脚踏实地、有错必纠的准则;可是假如二审法院判处比一审判定还要轻的惩罚,则又违反了诉讼的基本原理,使二审判定建立在无诉因的条件下,然后直接违反了二审程序设置的意图。
第三,全面检查不契合二审准则设置的主旨。
刑事第二审程序是一种救助程序,而不是复核程序。设置二审准则的意图,是为了满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检察机关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定、裁决时提出上诉或许抗诉的权力,而不是为了进步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虽然二审的成果在客观上有助于进步一审的审判质量,可是假如是为了进步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那么,即便没有当事人上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上级人民法院也能够发动二审程序。可是现实上,二审程序的发动有必要有当事人的上诉或许检察机关的抗诉。这是由于第二审相同是以诉为条件的,是为了处理当事人或许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定不服的争讼而设置的。也正由于如此,二审的标的就只能是当事人上诉或许检察机关抗诉的内容,而不该当是一审判定的悉数内容,更不该当是案子所涉及到的一切现实。
因而,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应当废弃二审全面检查的准则,把二审的检查规模严厉限定在与当事人上诉或许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直接相关的内容上,使二审的发动和审理建立在诉因的基础上。一起,二审裁判的规模应当严厉以当事人上诉状或许检察机关抗诉书中不服一审法院判定的部分为标的,不该当超出上诉和抗诉的规模。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对一审的判定表明不服的话,是能够提起上诉的,可是提起上诉有必定的时刻约束,假如二审法院受理了,那么就应该继续进行审理,假如没有其他的依据,很或许还会维持原判。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二审法院受理刑事案子规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榜首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和适用法令进行全面检查,不受上诉或许抗诉规模的约束。
一起犯罪的案子只要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检查,一并处理。
在此基础上,《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九条规则: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榜首审判定的上诉、抗诉案子,通过审理后,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的,应当裁决驳回上诉或许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定确定现实没有过错,但适用法令有过错,或许量刑不妥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定现实不清楚或许依据不足的,能够在查清现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关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则发回从头审判的案子作出判定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或许裁决,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由此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全面检查准则。
刑事诉讼法的这个规则,是否具有合理性,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笔者以为,二审法院关于一审判定中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当事人也没有上诉的部分进行从头检查和判定,既不契合诉讼的基本原理,也不契合诉讼经济的准则,应当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予以改正。首要理由是:
榜首,二审法院关于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的一审判定部分进行从头检查,违反了控审别离的基本准则。
依照现代诉讼中公认的控审别离准则,没有申述就不能有审判,这个准则在二审程序中的天然延伸便是:没有上诉或许抗诉,就没有二审。这不只意味着没有上诉或许抗诉,就不能发动二审程序,并且一起意味着二审的规模不得超出上诉或许抗诉的规模。
固然,在审判实践中,上诉或许抗诉的理由或许涉及到整个案子现实,不全面检查就无法判别一审判定是否确有过错,特别是在一起犯罪的场合,一旦有被告人上诉或许检察机关的抗诉,二审法院有必要要对一起犯罪的现实进行全面检查,此后才干分辩主犯与从犯然后判别一审判定所确定的现实、所区分的职责和适用的法令是否正确。可是也应当看到,在许多状况下,上诉或许抗诉的案子并不都涉及到案子的悉数现实或许不查清案子现实就无法判别适用法令是否正确的问题。例如,当一个案子涉及到多个现实而被告人或许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只对其间一个现实提出上诉或抗诉时,一审判定中所确定的其他犯罪现实,即意味着控诉方和辩解方都现已认可。在这种状况下,二审法院检查上诉或许抗诉恳求,就没有必要再对全案进行检查。在一起犯罪的案子中,相同存在这种状况,即当一个一起犯罪案子中涉及到多起犯罪现实而被告人或许检察机关只对一审判定中确定的某一起犯罪现实的确定或许职责区分或许法令适用提出上诉或许抗诉时,一审判定中对其他犯罪现实的确定及其法令适用,控辩两边并没有争讼,二审法院也就没有检查的根据和理由。此外,假如一个案子只要一个犯罪现实,可是当控辩两边对一审判定所确定的现实没有争议,而一方仅仅对定性或许量刑提出上诉或抗诉时,二审相同也没有必要再对全案的现实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必要,而应当以一审判定中确定的犯罪现实为根据,处理定性或许量刑问题。
第二,二审法院关于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的一审判定部分进行全面检查准则,或许使二审法院处于非常为难的地步。
二审全面检查的成果,或许改动一审法院通过审理所确定的案子现实。当这种案子现实是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的案子现实时,关于控辩两边都已认可的、一审法院所确定的案子现实,由二审法院予以推翻,必定形成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的对立。
在只要被告人上诉的状况下,二审法院全面检查的成果,彻底有或许改动一审法院对案子性质的确定。假如这种改动是加剧案子性质时,二审法院就处于一种两难地步:依照自己所确定的案子现实及其性质,理应加剧被告人的惩罚,可是这样做必定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准则,而不加剧被告人的惩罚,则又违反了“有错必纠”的准则。
在被告人没有上诉而检察机关或许自诉人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或许上诉的状况下,二审全面检查的成果,有或许是以为一审判定量刑畸重。在这种状况下,假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就不契合脚踏实地、有错必纠的准则;可是假如二审法院判处比一审判定还要轻的惩罚,则又违反了诉讼的基本原理,使二审判定建立在无诉因的条件下,然后直接违反了二审程序设置的意图。
第三,全面检查不契合二审准则设置的主旨。
刑事第二审程序是一种救助程序,而不是复核程序。设置二审准则的意图,是为了满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检察机关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定、裁决时提出上诉或许抗诉的权力,而不是为了进步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虽然二审的成果在客观上有助于进步一审的审判质量,可是假如是为了进步一审法院的审判质量,那么,即便没有当事人上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上级人民法院也能够发动二审程序。可是现实上,二审程序的发动有必要有当事人的上诉或许检察机关的抗诉。这是由于第二审相同是以诉为条件的,是为了处理当事人或许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定不服的争讼而设置的。也正由于如此,二审的标的就只能是当事人上诉或许检察机关抗诉的内容,而不该当是一审判定的悉数内容,更不该当是案子所涉及到的一切现实。
因而,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应当废弃二审全面检查的准则,把二审的检查规模严厉限定在与当事人上诉或许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直接相关的内容上,使二审的发动和审理建立在诉因的基础上。一起,二审裁判的规模应当严厉以当事人上诉状或许检察机关抗诉书中不服一审法院判定的部分为标的,不该当超出上诉和抗诉的规模。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对一审的判定表明不服的话,是能够提起上诉的,可是提起上诉有必定的时刻约束,假如二审法院受理了,那么就应该继续进行审理,假如没有其他的依据,很或许还会维持原判。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