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撤诉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7:04刑事案子进入法庭审理阶段,通过控辩两边举证、质证,尤其是通过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抗辩依据的展现,可能使控罪依据发作不坚定,这种状况在刑事诉讼中并不罕见。依据刑事诉讼中呈现的不同状况,公诉方能够提出延期审理、改动申述、追加申述和撤回申述的不同恳求。前三种恳求得到人民法院答应后,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持续进行。可是,假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是“撤回申述”的恳求,人民法院通过检查,做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决,一旦裁决收效,就会使诉讼程序改动原有的状况,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即告完结,并发作一系列的法令结果。
一、准予撤诉的裁决收效后,完结的诉讼程序不可逆转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规矩》第353条第4款规则:“撤回申述后,没有新的现实或许新的依据,不得再行申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7条第4项规则:“人民法院裁决答应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子,没有新的现实、依据,人民检察院从头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说)。“两高”的上述司法解说是刚性条款,没有变通的地步。一旦法院做出的准予撤诉裁决收效,诉讼程序不只宣告完结,并且不可逆转。在没有新现实、新依据的状况下,不论依据何种理由,检察院都不能对同一案子再行申述,法院也不该当从头受理。
由于,关于审判阶段中现实和依据发作的不同改变,法令现已赋予公诉机关四种处理的方法,彻底能够处理呈现的问题:首要,发现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需求弥补侦查或许弥补供给依据的,能够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然后取得法令答应的一个月的补证时刻;第二,发现被告人的实在身份或许违法现实与申述书中叙说的身份或许指控的违法现实不符的,能够要求改动申述;第三,发现遗失的同案违法嫌疑人或许罪过能够同时申述和审理的,能够要求追加申述;第四,发现不存在违法现实、违法现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许不该当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能够要求撤回申述。
可见,撤回申述的适用条件是法令现已清晰的,其他状况均不该选用。撤诉后没有新的现实、依据再行申述、审判,显着有悖法令的规则。
二、撤诉裁决收效后,应当无条件开释被告人
依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说中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则,这儿笔者只侧重讨论强制措施中拘捕后施行拘押的有关问题。
拘押的法令依据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都涉嫌或许被指控存在违法现实。案子准予撤诉裁决收效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完结,在没有涉嫌和被指控违法的状况下,持续拘押被告人已无任何法令依据,应当依法无条件予以开释,不然,将构成非法拘禁。不论司法机关出于什么考虑,持续关押被告人都是无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