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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由谁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4:32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这儿需求留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统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别要素的一般行政案子。假如一个案子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别地域统辖规则。例如,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子,在统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别统辖规则。
2、一般地域统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准则。行政案子准则上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
这是为了:
(1)便当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告诉、调查取证与履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效能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能确保行政机关的根据与审判机关检查的根据的一致性,避免呈现区域标准抵触。
(4)避免滥诉。
3、复议机关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仍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议是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简略重复,检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详细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能够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统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统辖,这归于一起统辖的一种景象。复议机关改动详细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掉效能,作出了一个新的详细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说》第7条规则,所谓"复议决议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是指姐下景象之一:
(1)复议决议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首要现实和根据的。所谓首要现实,是指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现实,首要根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现实的根据。在这儿,"改动"包含弥补、代替、互换以及推理进程改动、从头确定等景象。
(2)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标准根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动",包含添加、削减、调整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令条款,或许作出了新的解说,或许改动案子的定性。
(3)吊销、部分吊销或许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议不管是否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现实和所适用的根据,只需终究在处理结果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则的诉讼统辖。处理结果的改动有吊销、部分吊销、改动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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