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22:49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则收拾如下:所谓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三)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四)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是指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次债款人(即债款人的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当承当举证责任。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